柳政复字〔2022〕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7-08 19:04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XX村村民委员会XX屯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于2021年X月X日提交的《土地权属纠纷确权申请书》作出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X月X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纠纷确权申请书》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X月X日申请进行土地权属确权,被申请人于2021年X月X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纠纷确权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签收了邮寄单上注明“谢XX 邱XX确权申请书文件”字样的邮寄材料(收寄时间:2021年X月X日,EMS单号:XX,以下简称“涉案邮寄材料”)。2021年X月X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复议申请并向被申请人邮寄(EMS单号:XX)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X月X日签收本机关上述邮件,自签收之日起十日内未就本案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发出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等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未就本案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因此本机关无法评判其是否对涉案邮寄材料涉及的事项具有法定职责或者在本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的规定,为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参照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对涉案邮寄材料依法进行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