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字〔2022〕25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7-08 19:12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柳州市XX汽车修理服务部
被申请人: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X月X日作出的桂柳交综(北)罚〔202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X月X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X月X日收到要求备案整改通知,因广东疫情,工人无法拿到毕业证,且业务不熟,有所延期。2021年X月X日已完成备案,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X月X日,被申请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申请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现场执法人员向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21年X月X日前完成维修经营备案。2021年X月X日,被申请人就维修备案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申请人依然没有完成维修备案工作。经调查,申请人从2014年起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其在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前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经被申请人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1年X月X日,对申请人作出了XX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16年取得的《营业执照》中载明其经营范围为:三类各种汽车维修、美容服务,涂料、发动机修理。(依法须经培训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X月X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执法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执法人员向申请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案号:桂柳交综(北)责改〔2021〕XX号),责令申请人在2021年X月X日前按照规定进行维修经营备案。2021年X月X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维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申请人仍未完成维修备案工作。经调查询问、告知等行政程序,被申请人于2021年X月X日向申请人作出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经被申请人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XX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经被申请人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撤销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X月X日作出的桂柳交综(北)罚〔202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