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字〔2022〕2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7-08 19:14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朱XX
被申请人: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X月X日作出的个人编号为XX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以下简称XX号核定表)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X月X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号核定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
申请人称:XX号核定表认定申请人的累计缴费年限与事实不符。档案中一份市三建出具给第二造纸厂的推荐信记载申请人出生日期为19XX年X月X日,且已在市三建工作两年等内容,根据该推荐信,申请人缴费年限应当从19XX年X月起算,累计缴费至少为37年。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的XX号核定表符合权限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申领基本养老金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二、被申请人XX号核定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2021年X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由其档案托管部门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代办养老金申领手续,核定其档案最早记载出生年月为19XX年X月,视同缴费年限为19XX年X月至19XX年X月,累计4年10个月,计算缴费年限起始年月为19XX年X月。申请人不服,认为其缴费年限起始年月应当从19XX年X月计算,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据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申请人19XX年跟随父母下放农村安家落户,19XX年X月因父亲去世被组织批准回柳州。回柳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XX建筑工程公司安排做临时工,19XX年X月广西壮族自治区XX建筑工程公司一工区革命委员会作为推荐单位同意空压机配件厂接收其为工人,19XX年X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XX厂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19XX年X月由柳州市XX厂调整工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第二轻化工业局审批,此为档案中的最后一份材料。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的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以及《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件之《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八条第(十)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因申请人从事临时工的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XX建筑工程公司,招为正式工人的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XX厂。从事临时工的单位与最后招为固定工的单位不是同一个单位,无法反映出工作时间的连续性,故无法与被招收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无法将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XX建筑工程公司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认为是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只能从招收为固定工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即缴费年限起始年月应当从19XX年X月计算。综上所述,XX号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推荐新工人登记表》,申请人19XX年X月经批准回柳州,回柳州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XX建筑工程公司安排做临时工,19XX年X月广西壮族自治区XX建筑工程公司一工区革命委员会同意空压机配件厂接收申请人为工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工人审批表》,19XX年X月申请人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XX厂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被申请人于2021年X月X日作出XX号核定表,认定其计算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为19XX年X月,核定其档案最早记载出生年月为19XX年X月,视同缴费年限为19XX年X月至19XX年X月,累计4年10个月。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附件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本案中,申请人从事临时工的单位与最后招为固定工的单位不是同一个单位,无法反映出工作时间的连续性,故不能与被招收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申请人的连续工龄应从招收其为固定工人之日起,即从19XX年X月开始计算。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XX号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21年X月X日作出的个人编号为XX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