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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复立字〔2022〕7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14 16:50 【字体:

申请人: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XX村民委员会XX屯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肖源,区长。

第三人: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XX村民委员会XX屯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X月X日作出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洛满镇XX村XX屯“XXX”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X月X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咨询双方调解意愿,未能达成调解意向。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裁定书》

申请人称:本案争议双方均无任何林权登记证,发生争议后应当符合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的受理条件;根据广西高院2005年X月X日作出的(2004)桂请字第XX号关于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XX村委会XX生产队与XX村委会XX生产队土地侵权一案的批复,1981年发放的山界林权证如发生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先作确权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1981年林业三定历史材料认定争议地权属归第三人所有是错误的;根据法律的效力层级性规定及最高法相关判例,国土资厅函〔2007〕60号文件并非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被申请人依据国土资厅函〔2007〕60号文件认定申请人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是错误的;案涉林地一直由申请人村民经营管理,案涉林地已经征收,青苗补偿费由申请人村民领取,也证明了案涉林地一直归申请人村民所有。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后,经实地走访、询问各方意见等一系列程序,认为申请人的权属纠纷确权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遂作出《裁定书》,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程序合法。二、根据《柳江县XX村山界林权登记表》以及《XX大队山界林权平面图》1号图班,申请人主张权属的118.5亩“XXX”已于1981年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明确了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及所有权,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裁定书》。

第三人称:争议地与申请人地界相邻,长期被申请人的部分村民非法侵占越界造林,2008年X月X日柳江县洛满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洛满镇XX村XX村民小组与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要求对山界进行指认的答复》及2018年X月X日柳江县洛满镇政府作出的《洛满镇人民政府关于对“XXX”林地权属的处理意见》充分说明争议地权属非常清楚,属于第三人集体所有,但由于申请人越界经营和强占行为引起了矛盾和争议。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地XXX”位于柳州市柳南区境内,地处洛满镇XX岭东北方向沿山脊倒水往东一带,总面积共计118.5亩。四至界线为:东至高速路,南至XX沟,西至海拔191.3米高程点,北至山脊小路。争议地地上附着物为桉树、杉树。经被申请人查明,争议地已于1981年登记在《柳江县XX村山界林权登记表》以及《XX大队山界林权平面图》1号图班内,属第三人所有,申请人的山界林权图及山界林权登记表中均未包含争议地。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争议地不存在权属纠纷,遂于2021年X月X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本案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因争议地已于1981年登记在《柳江县XX村山界林权登记表》以及《XX大队山界林权平面图》1号图班内,故被申请人认定争议地权属清晰。被申请人综合考虑双方证据后作出的《裁定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认为《裁定书》错误,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2021年X月X日作出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洛满镇XX村XX屯“XXX”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裁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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