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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复立字【2021】1和14号并案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9-13 10:51 【字体: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柳城县xx镇x1村民委员会纳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纳尝村民小组)。

住所地:柳城县xx镇x1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莫某华,组长。

申请人:柳城县xx镇x1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民小组)。

住所地:柳城县xx镇x1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罗某未,组长。

委托代理人:韦某,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广西某(鹿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柳城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西柳城县大埔镇城东新区城东大厦。

法定代表人:阳天,县长。

第三人:柳城县xx镇x1村民委员会x2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2村民小组)。

住所地:柳城县xx镇x1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林某某,组长。

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柳城政发〔2020〕34号《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xx镇x1村纳尝村民小组与xx村民小组、x2村民小组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以下简称34号处理决定)均不服,分别于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均已依法受理。经依法征询,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未能达成调解意向,现已合并审理终结。

申请人纳尝村民小组请求:撤销34号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xx村民小组请求:撤销34号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纳尝村民小组称:争议地自古以来属于我方集体所有,34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地中的107.6亩划归xx村民小组,缺乏依据。34号处理决定程序不合法,认定证据错误,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进行裁决缺乏事实基础,故应予撤销。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xx村民小组称: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34号处理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我方自“x1林场”解散后陆续对争议地进行经营管理,应据此将争议地划归我方所有。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34号处理决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争议地四至位置、利用状况等进行调查,依照“三个有利于原则”作出确权决定。二、两申请人均主张享有争议地的全部所有权,但缺乏证据支持,所述理由并不成立。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维持34号处理决定。

第三人x2村民小组在复议期间未作答复。

经审理查明:争议地称为蚂拐坳系列山岭,位于柳城县境内,地处柳城县xx镇x1村民委员会住地以西,xx屯以北,西牛塘(地名)以东的林区内。四至界线为:东自x1屯水田向西南面沿岭脚经x2田边至蚂拐坳:南自蚂拐坳向西沿老圩路至小山塘;西自小山塘向西北沿冲槽牛路上至鞍部;北自鞍部向东沿羊房岭岭脊至x1屯水田止。利用现状为:1、天然灌木林地109.9亩;2、xx屯村民2008年种植湿地松27.3亩;3、上世纪六七十年代x1林场种植杉树56.4亩;4、xx屯村民2005年种植尾叶桉74.3亩:5、xx屯2013年种植水果10.3亩;6、xx屯村民1982年经管管理至今的鱼塘4亩;7、x2屯村民2014年种植尾叶桉3.4亩;8、纳尝屯村民2014年种植尾叶桉53亩;9、纳尝屯村民2015年种植尾叶桉11亩;10、纳尝屯村民2014年种植尾叶桉5.4亩。因4亩鱼塘不属山林,不在本案确权处理范围,实际争议林地面积为351亩(具体详见34号处理决定附图)。

两申请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期,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将本集体山岭与其他村屯的山岭一起连片组建x1大队林场,由x1大队统一经营管理。1989年林场解散,当时退还各村屯林地时没有留下划分管理界线的书面协议。

争议发生后,被申请人组织争议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解,绘制了争议区域图。2020年11月4日,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作出34号处理决定,决定:争议地分界线为从六鹅冲底部田边起,沿六鹅冲合水线向西至岭嵴后,沿岭嵴向南经259.3高程至xx屯2005年种植的桉树,后沿xx屯2005年种植的桉树北边线向西至争议地西边线,分界线以南107.6亩归xx屯集体所有,分界线以北240亩归纳尝屯集体所有,第三人村民种植的3.4亩林地归第三人集体所有;当事人村民于限期内将种植在确定给其他当事人林地内的林木自觉移除并交付林地(具体详见34号处理决定附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综合考虑各方提交的证据,根据争议地种植情况作出确权处理,符合权属纠纷调处“三个有利于原则”,故被申请人作出的34号处理决定,本机关予以支持。两申请人认为34号处理决定错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提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柳城政发〔2020〕34号《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xx镇x1村纳尝村民小组与xx村民小组、x2村民小组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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