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立字【2021】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9-13 10:54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a村民小组(以下简称a村民小组)。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郑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壮族。
地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xx镇xx村xx四队7号。
被申请人:鱼峰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xx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区长。
第三人:广西农垦xx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场)。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xx镇xx路***号。
法定代表人:覃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柳州市鱼峰区xx镇广实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民小组)。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xx镇广实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鱼政发〔2020〕38号《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驳回确权申请裁定》(以下简称38号裁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38号裁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而加重了对其更为不利的行政行为,违反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二、被申请人在对相邻单位xx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申请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调处时,明确答复因争议土地跨越鱼峰区、柳江区两个城区故被申请人不具有对该争议地进行确权调处的主体资格,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裁定明显超越职权。三、被申请人直接否定了申请人的048、049号xx村委林权登记表上的林班地块而认可第三人xx农场的08号林权证,是变相对山林权属进行处理。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经查,申请人提请确权的854.1亩土地之中有851.1亩土地位于第三人xx农场的8号《山界林权证》范围内,故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38号裁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确权申请。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xx农场称:一、涉案土地已于1956年12月划入合法有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国营xx农场场间规划设计协议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国营xx农场场间规划图》场界内,并无权属争议。二、原柳江县人民政府1990年6月30日登记和颁发给我方的08号《山界林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登记和颁证行为合法有效,
第三人xx村民小组在复议期间未作答复。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38号裁定中称经对各方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提请确权的854.1亩土地之中有851.1亩土地位于第三人xx农场的8号《山界林权证》范围内,但是38号裁定对于其余的3亩土地情况未作说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38号裁定称经对各方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提请确权的854.1亩土地之中有851.1亩土地位于第三人xx农场的8号《山界林权证》范围内,但是对于其余的3亩土地情况未作说明,对申请确权土地的情况表述存在遗漏,故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鱼政发〔2020〕38号《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驳回确权申请裁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