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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复立字【2021】3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9-13 11:20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负责人:李冠环,副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编号:〔202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7号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7号告知书中针对“项目变更规划手续材料”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据申请人了解,x鹏中央城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曾经进行过两次规划变更调整,分别在2017年和2019年。被申请人曾对此予以公示、听证、审批。项目变更规划关系到申请人切身重大利益,且申请人对涉案项目的合法性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知悉涉案项目的政府信息资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经核实,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核实,被申请人依法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7号告知书。其中,对申请人提出的“项目变更规划手续材料”的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明,x鹏中央城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进行过变更规划,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不存在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按程序对此进行了告知说明。二、申请人对法律规定的内容存在误解,所陈述事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其复议请求。申请人称“x鹏中央城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曾经进行过两次规划变更调整,分别在2017年和2019年”,并提出“项目变更规划关系到申请人切身重大利益,且申请人对涉案项目的合法性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知悉涉案项目的政府信息资料”。被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对变更规划(规划变更)的法律规定存在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规划变更是指“规划条件的变更”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其中涉及具体项目的规划变更是指项目规划条件的变更。x鹏中央城项目规划条件并未发生变更的情形,故申请人所申请的“项目变更规划手续材料”属于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其次,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已经就“项目的总平面图”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向其提供x鹏中央城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申请人已获取关于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修改的政府信息,其应有的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第2点政府信息内容为:项目变更规划手续材料;项目名称:嘉鹏中央城;项目地址:柳州市鱼峰区官塘大道3号;开发商: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7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x鹏中央城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进行变更规划,该项目目前尚未建设完成,也未进入规划验收程序,其所申请公开的第2点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经被申请人核实,x鹏中央城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进行变更规划,该项目目前尚未建设完成,也未进入规划验收程序,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2点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7号告知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撤销7号告知书中针对“项目变更规划手续材料”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编号:〔202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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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复立字【2021】3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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