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立字【2021】5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9-13 11:50 【字体:小中大】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某华,男,汉族。
被申请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负责人:李冠环,副局长。
申请人称不服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1年3月22日在柳州市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发布的《关于位于跃进路xx号2单元7-1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告》。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0年11月通过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资料,补办了产权登记。2021年1月11日,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邮寄来告知函,准备注销申请人合法的产权证,原由是1995年5月已办理了房改退房手续,柳州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了产权证注销,并要求申请人3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后申请人提出异议称原物资局出具的退房申请书是假证伪证,请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事实真相后再作决断。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经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档案,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现,位于柳州市跃进路xx号2单元7-1的涉案不动产的产权人系案外人温某娟,并非申请人。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补办的桂(2020)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148***号不动产权证书(以下简称第014****号不动产权证书)为补发实体错误,应当予以更正、作废。二、申请人认为涉案房产产权属于其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三、申请人对《申请办理退房手续的报告》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非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范围,也并非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公告》。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位于柳州市跃进路xx号2单元7-1不动产的遗失补证。2020年12月7日,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申请人补发第014****号不动产权证书。后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位于柳州市跃进路xx号2单元7-1的不动产的产权人系案外人温某娟,并非申请人。2021年1月11日,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申请人发出告知函,将登记错误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2021年2月24日,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柳州市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发布《关于黄某华位于跃进路40号2单元7-1的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对拟更正的内容进行了公告,并告知救济途径。2021年3月22日,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柳州市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发布《公告》,由于无法收回第014****号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第014****号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另查明,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系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二层机构。
本机关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具体到本案中,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询得知,位于柳州市跃进路xx号2单元7-1的不动产的产权人系案外人温某娟,并非申请人。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人补办的第014****号不动产权证书为补发实体错误。经过告知程序后,由于无法收回第014****号不动产权证书,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据此在柳州市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发布的《公告》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撤销《公告》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1年3月22日在柳州市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发布的《关于位于跃进路xx号2单元7-1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