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字〔2022〕164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3-31 15:45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韦宁,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X日作出的桂柳交综(直)罚﹝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XXX号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XXX号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XXX号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XXXX元,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太重,申请人难以承受。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作出的“XXX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程序方面。被申请人通过执法检查,依法对申请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此后依法向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法定权利,最终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依法作出了“XXX号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二)事实方面。2022年7月X日X时X分,被申请人在G209国道对申请人驾驶的桂BXXXXX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日申请人驾驶桂BXXXXX小型7座普通客车在XX招揽6名乘客上车,运送到柳州,申请人向乘客约定收取XX-XX元不等的车费。执法人员通过对车上6名乘客调查得知,乘客张XX从XX乘车到柳州市XX区,申请人与其约定到目的地后支付车费XX元,张XX不认识申请人和车上其他乘客;乘客朱XX从XX乘车到柳州市XX区,申请人与其口头议价收取车费XX元,到目的地后支付,朱XX不认识申请人;乘客黄XX从XX酒店坐车到柳州市XX厂,申请人与其口头议价收取车费XX元,到目的地后支付,黄XX不认识申请人;乘客黄XX从XX乘车到柳北,申请人与其约定到目的地后支付车费XX元,黄XX不认识申请人和车上其他乘客;剩余2名乘客不配合现场执法人员的检查,离开现场。桂BXXXXX小型7座普通客车的车辆所有人为申请人本人。经被申请人查询执法信息系统,发现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桂BXXXXX小型7座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三)法律适用方面。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桂BXXXXX小型7座普通客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XXXX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四)处罚裁量方面。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桂BXXXXX小型7座普通客车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被群众举报投诉至自治区政府热线,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作出XXXX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裁量准确。二、关于申请人希望减轻处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主要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案中,申请人的情节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三、关于申请人难以承受罚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因此申请人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向被申请人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若审批通过,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综上所述,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金额未超越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X日X时X分,被申请人在G209国道对申请人驾驶的桂BXXXXX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日申请人驾驶桂BXXXXX小型7座普通客车在武宣招揽6名乘客上车,运送到柳州,申请人向乘客约定收取XX-XX元不等的车费。桂BXXXXX小型7座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是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查询“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发现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桂BXXXXX小型7座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由于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使用桂BXXXXX小型普通客车招揽乘客,并收取乘客费用,涉嫌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022年7月X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2022年9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可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2年9月X日,被申请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给予XXXX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本案案件线索系自治区政府热线下派至柳州市政府热线12345平台,柳州市政府热线12345平台于2022年7月X日转办至被申请人处。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桂BXXXXX小型7座普通客车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被群众举报投诉至自治区政府热线,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作出XXXX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准确”,但结合本案收集到的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案发当日的非法营运行为并不能证明申请人有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事实,被申请人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给予XXXX元的顶格处罚证据不足,也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因此本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XXX号处罚决定”不予支持。同时还需指出的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的规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结合本案来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罚款额度是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按照上述理解“减轻处罚”应是对违法行为人适用5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显然与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初衷不符,因此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认为申请人不满足法定的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的条件系对“减轻处罚”的错误理解。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9月X日作出的桂柳交综(直)罚﹝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