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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复字〔2022〕11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1-31 11:13 【字体: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鹿寨县XXXX村民委员会XX屯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屯第一村民小组)。

申请人:鹿寨县XXXX村民委员会XX屯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屯第二村民小组)。

申请人:鹿寨县XXXX村民委员会XX屯第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屯第村民小组)。

申请人:鹿寨县XXXX村民委员会XX屯第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屯第村民小组)。

申请人:鹿寨县XXXX村民委员会XX屯第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屯第村民小组)。

申请人:鹿寨县XXXX村民委员会XX屯第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屯第村民小组)。

申请人:鹿寨县YYYY村民委员会YY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YY第一村民小组)。

申请人:鹿寨县YYYY村民委员会YY屯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YY屯第二村民小组)。

申请人:鹿寨县YYYY村民委员会YY屯第村民小组(以下简称YY屯第村民小组)。

申请人:鹿寨县YYYY村民委员会YY屯第村民小组(以下简称YY屯第村民小组)。

申请人:鹿寨县YYYY村民委员会YY屯第村民小组(以下简称YY屯第村民小组)。

申请人:鹿寨县YYYY村民委员会YY屯第村民小组(以下简称YY屯第村民小组)。

申请人:鹿寨县YYYY村民委员会YY屯第村民小组(以下简称YY屯第村民小组)。

申请人YY屯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村民小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XX

被申请人:鹿寨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创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毅,县长。

第三人:肖XX。     

十三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XX日作出的鹿政处〔2022X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X号处理决定”,分别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分别2022XXX月X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征询,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未能达成调解意向,现已合并审理终结。

申请人XX屯第一、二、三、四、五、六村民小共同请求:撤销“X号处理决定”

申请人YY屯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村民小组共同请求:撤销“X号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XX屯第一、二、三、四、五、六村民小共同称:被申请人作出的“X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地内的马尾松确权归第三人XX所有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撤销“X号处理决定”

申请人YY屯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村民小组共同称:涉案林地长期由YY经营管理,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属YY所有,应将涉案争议林地确权给YY集体共同所有。1983年颁发的《山界林权证》不能作为本案确权依据。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X号处理决定”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维持“X号处理决定”

第三人肖XX在复议期间未作答复。

经审理查明:“X号处理决定”10页载明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六)、(七)、(十)项、第三十五条(二)项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依据法律赋予本机关的职权,作如下处理决定:一、维持370.3亩争议林权属归申请人鹿寨镇XXXX屯所有,四至范围:东、南面以XX田边为界;西从162.4米XX岭(X岭)南面冲槽向北至XX岭北面冲槽口的岭脚为界;北以XX田及小路接东线止。争议林地内的油茶、油桐树、湿地松归被申请人YY屯种植的村民所有,在本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由种植的村民自行将种植的林木处置完毕后将林地交给申请人集体经营管理,逾期不交出林地的,由林地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X号处理决定”第10页的决定部分出现的“申请人鹿寨镇XXXX”、“被申请人YY”的表述与本案当事人名称不一致,属于表述不明,本机关不予支持。各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鹿寨县人民政府2022XX日作出的鹿政处〔2022X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二、责令鹿寨县人民政府对涉案权属纠纷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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