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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复字〔2022〕12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3-30 15:14 【字体: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饶XX,系吴XX(已故)之妻。 

被申请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林祖敏,局长。

第三人:XX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7XX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柳人社工伤认字〔2022XXX号,以下简称“XXX号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8XX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X号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一、吴XX20225XXXX时许在高炉炉壳内焊接时感觉身体不适,其突发疾病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XX在工作时间感觉不适,回到宿舍休息以缓解症状,在晚上病情加重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首先在时间上符合规定,其次宿舍作为单位提供给职工的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其死亡满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二、普通劳动者个人因缺乏医学专业知识,未及时选择治疗而请假休息缓解也符合情理。每个人的身体素质存在差异,病情表现也不尽相同,苛求职工一旦突发疾病就径直送往医院救治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也与生活情理、日常经验相悖。立法上将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确定为视同工伤,体现了对非工作原因死亡职工既特殊保护也严格限制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为职工提供劳动保障,也有利于抚慰家属的心灵创伤。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XXX号决定书”适用行政法规错误,不符合生活常理和法律原旨。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号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职权法定。被申请人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款规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权。(二)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受理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审查立案、收集证据等程序作出“XXX号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XX作为第三人的电焊工,因工作需要被单位派遣至XX项目指挥部工作。20225XXXX分左右,XX在员工宿舍内被同室舍友发现呼吸困难,呼之不应,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四)适用法律法规正确。XX20225XXXX分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发病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对其突发疾病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一)XX突发疾病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XX20225XX日上白班,工作时间为X时至XX时,其于20225XXXX分左右被同室舍友发现异常,发病时不在工作时间内。XX被单位安排到XX项目工地工作并为其提供宿舍休息,宿舍和项目工地不在同一地方,不属于工作场所。申请人主张宿舍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被申请人对XX突发疾病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符合现行工伤认定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致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中明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只是自感身体不适而不是突发疾病,且在身体不适后请假回宿舍休息,期间并未到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目前无证据证明XX自感身体不适时的原因与次日凌晨突发的疾病存在连贯性和一致性。按照前述复函的精神,XX凌晨突发疾病身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综上所述,XXX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在复议期间未作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丈夫XX(已故)系第三人电焊工,因工作需要受第三人派遣至XX项目指挥部工作XX班长唐XX、同事XX出具的证人证言均指出在20225XXXX时左右,吴XX向班长唐XX反映感觉身体不适,班长同意其请假休息。20225XXXX分左右,XX在员工宿舍内被同室舍友发现呼吸困难,呼之不应,XXX分被送至防城港港口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于XXX分被宣布临床死亡。20226XX,被申请人受理了第三XX死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7XX,被申请人结合明的情况作出XXX号决定书”,认为XX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不予认定工伤,也不视同工伤。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致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对该项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的观点可知,该项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送医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该项条款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吴XX于凌晨时分在宿舍内被同室舍友发现呼吸困难,呼之不应,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救治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因此吴XX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适用范围。故被申请人作出的XXX号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撤销XXX号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7XX日作出的柳人社工伤认字〔2022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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