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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复字〔2022〕14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3-30 15:00 【字体: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蒋玮,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8XX日作出的编号:2022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XX号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922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记载的“确认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通知”等10项内容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要求调取的这些材料都没有涉及国家保密的相关内容,都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项目,申请人依法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全符合有关规定,但是被申请人却以项目名称不明确和申请人电话停机无法沟通为由,称无法提供相关信息。二、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所需信息内容一目了然,不存在材料名称不清楚的情况,被申请人理应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向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事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材料,是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的行为,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所不允许的,上级部门应依法及时给予纠正。三、申请人作为市民完全有权利知道和参与到柳州市的相关建设。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调取的材料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申请人的行为应依法得到支持,相反被申请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是行不通的,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提供。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为城中XX路延长线:1确认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通知;2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3组织听证方案;4组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5申请土地征收审批;6张贴征收地征收公告;7作出征收补偿决定;8听证会的记录,公告的张贴地点;9项目建设用地告知书;10送达回证,土地征收证据和养殖场证据。被申请人20228XX日作出的XX号告知书里已明确向申请人提供了除第4条,第7条外的政府信息。二、第4条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柳政办200640号)第一点“征地拆迁机构职责”中规定的第(二)点“各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职责”中第3“按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或承包户、被拆迁单位(户)签定征地补偿协议或拆迁补偿协议”的规定,以及柳州市城中区政府公布的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的相关规定,安置补偿协议由城区征工作机构签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已在XXX号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第4条安置补偿协议非被申请人制作、保存、获取的信息,建议向城中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依申请公开。三、第7条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项目为XX路延长线A段,该项目于2009120日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出征收补偿决定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经检索,第7条征收补偿决定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在XXX号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第7条征收补偿决定信息不存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XX号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25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1确认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通知;2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3组织听证方案;4组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5申请土地征收审批;6张贴征收地征收公告;7作出征收补偿决定;8听证会的记录,公告的张贴地点;9项目建设用地告知书;10送达回证,土地征收证据和养殖场证据。因申请人未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提及所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项目名称,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20228X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后作出“XXX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第4条安置补偿协议不是被申请人制作、保存,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需向城中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原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申请公开;第7条征收补偿决定信息不存在。除上述两项外,其余申请公开的8项内容,被申请人作为“XXX号告知书”的附件向申请人予以公开。该“XXX号告知书”已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柳政办200640号)第一点“征地拆迁机构职责”中规定的第(二)点“各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职责”中第3“按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或承包户、被拆迁单位(户)签定征地补偿协议或拆迁补偿协议”的规定,以及柳州市城中区政府公布的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的相关规定,安置补偿协议由城区负责征地拆迁的工作机构组织签订20091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二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0951号)批复同意了涉案项目“XX路延长线A”的土地征收方案,项目获批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无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4条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条政府信息组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职能由各城区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机构履行,因此申请人向城中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依申请公开,对此被申请人在“XXX号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7条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项目“XX路延长线A”的土地征收方案于2009120获批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无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规定,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7条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被申请人也在“XXX号告知书”中予以告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XX号告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8XX日作出的编号:〔2022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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