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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抓紧宣传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社区戒毒可由政府买单

信息来源: 柳州日报 发布日期: 2014-06-20 18:46 【字体:

  日报消息(记者侯斌)《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简称《禁毒条例》)日前刚审议通过不久,市禁毒委立即向各成员单位、各县(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及时转发,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并迅速布置开展宣传工作,确保贯彻落实《禁毒条例》到位。

  据悉,2014年5月3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并将于2014年8月1日正式实施。即将实施的《禁毒条例》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市、县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通道、省际通道设立毒品检查站,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重点地区、场所开展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对邮政快递物流行业如实登记货品人员信息并留存备查的制度也做出了明确规范。《禁毒条例》还提出,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招聘。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戒毒(康复)服务组织购买社区戒毒(康复)服务。城中、鱼峰等城区禁毒办的工作人员认为,这就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辟了新的途径,有利于促进戒毒(康复)服务多元化,有利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区合成毒品表现出迅猛的蔓延势头。为此,《禁毒条例》第二条毒品定义中,将当前危害十分突出的合成毒品氯胺酮单列出来,与海洛因、大麻等并列。第四十七条专门就吸食合成毒品行为的处理,提出了包括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在内的具体规定。对于合成毒品主要消费场所的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的业主、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禁毒条例》也对其管理责任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作出了严格规定。通过学习,我市禁毒战线上的同志们普遍认为,《禁毒条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推动当前和今后各县(区)禁毒工作的可持续和向纵深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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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可由政府买单

全市抓紧宣传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信息来源:柳州日报

发布日期: 2014-06-20 18:46

  日报消息(记者侯斌)《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简称《禁毒条例》)日前刚审议通过不久,市禁毒委立即向各成员单位、各县(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及时转发,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并迅速布置开展宣传工作,确保贯彻落实《禁毒条例》到位。

  据悉,2014年5月3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并将于2014年8月1日正式实施。即将实施的《禁毒条例》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市、县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通道、省际通道设立毒品检查站,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重点地区、场所开展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对邮政快递物流行业如实登记货品人员信息并留存备查的制度也做出了明确规范。《禁毒条例》还提出,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招聘。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戒毒(康复)服务组织购买社区戒毒(康复)服务。城中、鱼峰等城区禁毒办的工作人员认为,这就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辟了新的途径,有利于促进戒毒(康复)服务多元化,有利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区合成毒品表现出迅猛的蔓延势头。为此,《禁毒条例》第二条毒品定义中,将当前危害十分突出的合成毒品氯胺酮单列出来,与海洛因、大麻等并列。第四十七条专门就吸食合成毒品行为的处理,提出了包括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在内的具体规定。对于合成毒品主要消费场所的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的业主、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禁毒条例》也对其管理责任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作出了严格规定。通过学习,我市禁毒战线上的同志们普遍认为,《禁毒条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推动当前和今后各县(区)禁毒工作的可持续和向纵深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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