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项目申报有关要求
发布日期:2008-10-16 11:18 【字体:小中大】
各县(区)环保局:
为配合编制好我区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需要各县(区)在10月18日填报环境综合整治申报表(附件1、附件2、附件7)和生态示范创建项目申报表(附件3)报我局,以便汇总上报(电话兼传真2615255,邮址:shiquan328@163.com或quan328@21cn.com)。现将有关项目申报要求如下:
一、 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
(一)要以村庄为单位。村庄主要环境问题分为饮用水源地污染(村民饮水受到威胁)、乡镇工矿企业污染(村庄饮水、土壤受工矿企业污染)、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由于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不处理而污染集中供水水源地)、畜禽养殖污染等四种类型。各县区要根据这四类问题选择2-4个村庄开展治理。在同一个县区存在同类问题的,要根据治理问题的紧迫性、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优先选择群众反映强烈、经过集中治理能够见到成效的村庄。
(二)村庄筛选条件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主要参照以下条件确定优先支持的村庄:
1、由于水、大气或土壤等环境污染,对当地群众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群众反映强烈,甚至已发生危害当地群众身体健康的污染事件的;特别是有国家和自治区领导批示的村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
2、列入自治区或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重点的村庄(主要支持解决环境问题的)。
3、治理周期在2年以内(能见成效),受益人口不少于200人的村庄。
(三)填表要求
1、2009-2010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每县区限报2-4个),详细填报申请报告表(附件1)。
2、2011-2015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每县区限报15个),填简表(附件2)。
3、已申报了2008年的项目不再填报(见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 生态示范创建项目申报
生态示范创建村、镇(乡)是指《关于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试点工作的通知》所列的第一批生态村、环境优美乡镇试点村镇以及自治区、各县(市)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建设厅确定133个新农村规划整治示范点,自治区新年农办确定的100个新农村建设试点)。通过项目建设,1-2年内达到生态村、环境优美乡镇指标要求。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2-4个进行填报(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