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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鱼峰区2016年低保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26 11:16 【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 

  全面开展低保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在整改工作中,发现有些情况,政策规定与现实情况有较大冲突,一方面按政策要求不符合低保政策,另一方面街道社区及居民代表认为低保对象家庭确实困难应该救助,给街道社区在处理低保工作带来困惑。为保证社会救助应保尽保,又能有效指导街道社区做好低保救助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经区民政局班子研究,现提出过渡性处理意见如下: 

  一、特殊身份(优抚、计生特殊家庭等)的居民使用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资金购买灵活就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基本保险,不计算个人收入。 

  二、对于城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视同其独立生活,父母履行监护义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三、HIV、戒毒、劳释(帮教期内)人员。经街道社区调解,有成年、健康子女不赡养父母的,在街道司法部门调解过程中或调解不下的,根据实际情况适量计算其子女赡养费,给予临时过渡。 

  四、女50岁、男60岁以上,没有养老金;或女50岁、男60岁以下,无劳动能力的人员。离婚时子女未成年判由对方抚养,申请对象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其子女与其长期没有联系或关系冷漠的,现小孩属成年人,小孩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的,根据实际情况适量计算其子女赡养费。 

  五、父母与成年已婚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户口在一起因住房原因实际住在一起的,成年已婚的子女以小家庭申请时,暂不计算父母收入。 

  六、居民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入家庭收入。 

    

  鱼峰区民政局

  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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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鱼峰区2016年低保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6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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