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鱼峰区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鱼峰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16-05-17 11:14 【字体:小中大】
鱼峰区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柳州市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柳渔牧发〔2016〕47号)要求,结合我部门实际,制定《2016年鱼峰区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鱼峰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6年5月17日
2016年鱼峰区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柳州市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柳渔牧发〔2016〕4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我区动物诊疗机构为重点,全面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无证经营、违规售药、非法行医、执业行为失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动物诊疗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形成以执业兽医为主体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整治时间
2016年5月至8月。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
1.动物诊疗活动情况。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注册执业兽医师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是否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和监督电话;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是否按规定处理,诊疗废水是否经无害化处理。
2.注册执业兽医从业情况。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的人员是否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并经兽医执业注册或备案,变更诊疗机构是否重新办理注册或备案,是否按规定定期报告执业活动情况,是否有出让、出租、出借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情况。
3.处方核查。严格核查开具处方人员资格,核查开具处方人员是否有执业兽医资格,是否经过注册,是否使用规范格式的处方。检查所开具的处方与所诊断疾病是否相应对症。检查所开具处方药是否符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是否按规定合理用药,是否违规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乡村动物诊疗市场
重点检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医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兽医登记证。
(三)兽药经营机构
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是否对兽医处方笺或乡村兽医登记证进行查验,并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6月)
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推进执业兽医注册、乡村兽医登记、动物诊疗机构许可以及兽医处方管理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
集中开展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机构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深入巩固阶段(8月)
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具体工作责任,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专项整治活动有序开展,取得成效。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
将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从业管理、继续教育、违法行为、诚信记录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到各地执业兽医管理信息互联互通。要按照要求及时将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录入《广西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平台系统》,不断提高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队伍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制度建设
不断健全执业兽医管理制度,确保执业兽医注册备案、乡村兽医登记、诚信记录等信息与实际工作同步更新,同时及时录入《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完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探索建立动物诊疗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动物诊疗秩序。
(四)及时总结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及时总结本县区整治行动工作进展,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及时收集整理查处的案例。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对本县区近年来动物诊疗活动监管情况及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件、问题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进行总结,于2016年9月23号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件)报送柳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兽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