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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卫计发〔2017〕3号 关于发放2017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7 11:11 【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自今年起,由一年两次改为一年一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发放对象 

  居住在鱼峰辖区,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既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 

  1、双方无工作单位的居民或村民; 

  2、在辖区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家庭。 

  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支付;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全额支付;若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和国企)只发放本人或发放不到位的,职工或职工家属需在社区申领的,可凭单位证明在社区申领。 

  二、申报及提交材料 

  2017年度新增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的申报统计和2016年度已享受保健费对象的年审同步进行。 

  1、新增人员。凡2017年12月31日前领取(不限在我区领取)或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保健费领取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社区申请。办事处、社区(村)应当做好登记初审统计工作。 

  2、对已领取2016年独生子女保健费的人员,办事处、社区(村)需做好年审工作。退出独生子女超龄或死亡的、独生子女家庭迁出的、独生子女家庭再次怀孕、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此类对象不需提交申报材料。 

  3、新增的离异的单亲家庭需提供对方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补发   

  按规定应领未领的,可以列入补发范围登记补发。 

  四、时间安排 

  社区居民申报时间:2017年3月10日前; 

  办事处初审上报材料时间:2017年3月20日前; 

  五、其他事项 

  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请各办事处、社区(村)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把关,数据材料上报及时、准确,符合享受对象不错、不漏,确保今年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顺利发放,兑现率达到100%。 

  附件1-1.2017年度未满18周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统计表 

  附件1-2.2017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花名册 

  附件1-3.补发2003-2016年独生子女保健费人员名册 

  附件2-1.2017年度流动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统计表 

  附件2-1.2017年度流动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花名册 

    

  鱼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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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卫计发〔2017〕3号 关于发放2017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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