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政办发〔2017〕53号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鱼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工作规则》和《柳州市鱼峰区政府合同审查办法》两项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0-27 17:10 【字体:小中大】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工作规则》和《柳州市鱼峰区政府合同审查办法》两项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柳州市鱼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工作规则》
2.《柳州市鱼峰区政府合同审查办法》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1
柳州市鱼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解决规范性文件监管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促进政令畅通,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1.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区人民政府部门拟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除以上两类以外的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自行审查并集体讨论。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审慎,坚持法律效果与经济、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政府法制机构主导和专家学者(含政府法律顾问)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在完成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组织论证后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区政府审议。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后,查验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应包含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起草的过程、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对意见的处理等)、制定依据文本、征求意见汇总情况。
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及时一次性告知起草单位补充齐全。
起草单位在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过程中书面征求区法制办意见的,区法制办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六条 区法制办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结,但区政府对报审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区法制办应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协商,协商有困难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八条 区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对起草单位没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或者虽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但未对有关单位意见进行协调处理的,可以以书面或者电话方式,向区政府办建议由起草单位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对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协调处理后再转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但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阻碍经济社会发展、束缚市场活力、显失公平正义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中一并提出。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书面审查;
(二)与起草部门和有关单位沟通、协商;
(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咨询论证;
(五)由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作为第三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区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制作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区法制办印章。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文件制定主体的合法性;
(二)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三)文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三条 区法制办应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主送区政府办公室,并抄送起草部门,同时区法制办留存备案。起草部门报送的有关合法性审查材料,由区法制办存档,不再返还。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需要修改完善的,区政府办应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未经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不通过或未按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得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并提请区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以“鱼府规”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公文代字,按照年度编排文号,并在区人民政府网站或者《柳州日报》上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区级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发后,统一以“鱼XX(部门简称)规”作为公文带字,按照年度编排文号(例如区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公布的第一件规范性文件编号为“鱼发改规〔2017〕1号”)进行登记、印发,并在部门网站或者《柳州日报》上发布。
第十七条 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年第一季度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未经公布但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柳州市鱼峰区政府合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防范合同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鱼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合同,是指鱼峰区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本。
第三条 按照“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鱼峰区工作部署及与合同其他方的谈判、磋商情况,负责组织起草鱼峰区合同文本,并对合同内容负责;在起草过程中,根据合同性质、内容,必要时将合同文本报相关部门会审;
(二)负责合同办理的送审、报批和盖章;
(三)负责合同履行跟踪,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种可能与问题;
(四)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等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
(六)为保证合同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持续性,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做好鱼峰区合同送交存档,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做好本部门合同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完成合同文本的草拟工作后,需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政府进行审查。报送时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提交审查的请示;
(二)合同草案;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四)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等;
第五条 政府办公室收到政府合同材料后,查验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鱼峰区财政局、鱼峰区法制办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报送单位补充齐全。
第六条 鱼峰区财政局在合同审查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从财政、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二)负责发票的审查,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三)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条 鱼峰区法制办公室是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部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四)合同条文表述是否严谨;
第八条 鱼峰区政府办公室是合同的印鉴管理及档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鱼峰区印鉴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二)负责以“鱼峰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三)负责部门重要合同的归档管理。
第九条 鱼峰区财政局、鱼峰区法制办收到政府合同相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在政府合同审查过程中,鱼峰区财政局、鱼峰区法制办认为有必要请起草单位、签署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请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签署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需要补充或者变更的,应当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以区政府部门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需要审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