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0 17:46 【字体:小中大】
柳工信通〔2017〕177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二层单位: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现将《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桂财资〔2017〕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柳政办〔2017〕161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信委机关及二层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工信委机关及二层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工信委机关及二层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八条 市工信委机关及二层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九条 市工信委机关及二层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十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市工信委进行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符合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处置(车辆应当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使里程数);
2. 工信委机关与二层事业单位之间、工信委二层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3.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账面价值,下同)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
4.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构筑物处置;
5.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
以上授权审批事项,属于本条第(二)款中所列情形的除外。
(二)需经市工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使里程数的车辆处置;
2. 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3.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
4. 对外捐赠事项;
5. 跨部门、跨级次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6.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转移;
7.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
8.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构筑物处置;
9.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
(三)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2500万元(含)以上的,或市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局授权市工信委进行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市工信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处置需经市工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二层单位需要以正式文件向市工信委申报。
(二)市工信委审核。市工信委对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国有资产处置。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五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信委机关与二层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相互之间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由市工信委按市财政局授权权限规定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由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市工信委机关及二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市工信委备案或由市财政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市工信委或市财政局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条 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二条 市工信委机关及二层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账面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报损、报废和核销
第二十四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七条 车辆、电气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报废申请文件;
(二)《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市本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缴市本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工信委将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 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
2. 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附件1
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
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
一 |
交通运输设备 |
规定使用年限(标准) | |||
(一) |
机动车 |
使用年限 |
行驶里程数(万公里) | ||
1 |
非营运汽车 |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 |
— |
60 | |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
20 |
50 | |||
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
20 |
60 | |||
2 |
教练载客汽车 |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 |
10 |
50 | |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 |
12 |
50 | |||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
15 |
60 | |||
3 |
专用校车 |
|
15 |
40 | |
4 |
载货汽车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9 |
— | |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12 |
50 | |||
微型载货汽车 |
12 |
30 | |||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 |
10 |
40 | |||
中、轻型载货汽车 |
15 |
60 | |||
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
15 |
70 | |||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 |
10 |
70 | |||
集装箱半挂车 |
20 |
— | |||
其他载货汽车 |
15 |
| |||
5 |
专项作业车 |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
15 |
50 | |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
30 |
50 | |||
6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
— |
50 | |
7 |
摩托车 |
三轮摩托车 |
12 |
10 | |
其他摩托车 |
13 |
12 | |||
(二) |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
使用年限 | |||
1 |
高速客船 |
25 | |||
2 |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 |
30 | |||
3 |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
30 | |||
4 |
散货船类(包括矿砂船) |
30 | |||
5 |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木材船、驳船、集装箱船) |
35 | |||
6 |
航道工程船 |
大型工程船舶(疏浚船、拖轮等) |
30 | ||
大型维护管理船舶(船身长17米及以上) |
25 | ||||
小型维护管理船舶(船身长17米以下) |
15 | ||||
二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 |||
1 |
大型计算机 |
8 | |||
2 |
计算机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接机) |
8 | |||
3 |
台式电脑(包括电脑终端) |
6 | |||
4 |
笔记本电脑 |
6 | |||
5 |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 |
6 | |||
6 |
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 |
6 | |||
7 |
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碎纸机 |
6 | |||
三 |
电器设备 |
| |||
1 |
电视机 |
8 | |||
2 |
电冰箱 |
6 | |||
3 |
洗衣机 |
8 | |||
4 |
摄像器材 |
8 | |||
5 |
摄影器材(照相机) |
6 | |||
6 |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
10 | |||
7 |
中央空调设备 |
15 | |||
四 |
家具 |
| |||
1 |
文件柜 |
20 | |||
2 |
保密柜 |
20 | |||
3 |
茶水柜 |
20 | |||
4 |
会议桌 |
20 | |||
5 |
其他办公家具 |
15 | |||
五 |
专用设备 |
| |||
1 |
消防设备 |
12 | |||
2 |
厨房设备 |
8 | |||
3 |
监控系统(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
8 | |||
4 |
道路清扫设备 |
10 | |||
5 |
电子设备 |
6 | |||
6 |
广播电视、影像摄录、传送设备 |
6 | |||
7 |
音响设备 |
13 | |||
8 |
健身房设备 |
8 | |||
9 |
通讯设备 |
9 | |||
六 |
自动化控制类仪器仪表 |
10 | |||
七 |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10 | |||
八 |
机械设备 |
12 | |||
九 |
动力设备 |
15 | |||
十 |
传导设备 |
22 | |||
十一 |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
10 |
注:1.本表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数两者只需达到其中之一即为达到规定报废条件;机动车规定报废条件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制定。
2.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购置时间 |
价 值 |
处置形式 |
处置原因 | |||
账面原值 |
已折旧额 |
账面净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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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务负责人: |
|
|
|
|
单位负责人: |
|
|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
|
|
|
|
|
| ||||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
说明:1、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 |||||||||||
2、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申请单位”为主管部门则只需填写申请单位意见栏; | |||||||||||
3、本表栏数不够,可自行增加栏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