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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工信通〔2018〕11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值班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5 15:37 【字体:

  柳工信通【2018】11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值班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二层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值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经委领导班子办公会研究通过《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值班工作制度》,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值班工作制度

  2018年1月24日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印发

  

    附件: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值班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促进我委值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准确地接受指令和信息,并及时传送,确保我委工作正常高效运行,根据自治区、柳州市相关值班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值班机构。委办公室负责全委值班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协调工作,于年初下发全年值班安排表,委机关各科室、二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委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保证值班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严格执行节假日期间二级值班制度(即处级带班领导同志电话值班,科级以下值班同志24小时在岗值班)。每天安排一名副处级领导带班,及时处理值班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带班领导要求全天在柳州,并确保24小时手机联络畅通。科级(含科级)以下实行在岗值班制,保证24小时值班时间不缺岗、不漏岗。

  第四条  每个值班日分为早班、中班和晚班3个值班次,早班时段为早上8点至下午14点,中班时间段为下午14点到晚上20点,晚班时段为晚上20点至次日早上8点。每个值班次安排1位干部值班,原则上晚班由男干部值班。

  第五条  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信息传递。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接收的电话、传真、信函等信息,应立即做好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来人、来函、来电单位和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及信息主要内容,根据信息内容的紧急程度将记录报带班领导阅处,带班领导批示或者口头答复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呈报相关领导或者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二)承办领导交办事项。值班人员接收领导交办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传达领导对某一问题的指示意见;查询某一问题或者某一事项的办理情况;向下属部门催要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下达临时性会议通知;向上级机关或者兄弟单位询问有关事项等。

  (三)处理各种紧急事件。值班人员接到紧急事件报告后,要及时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领导指示,迅速办理。来不及向领导汇报请示的,应当根据情况一面做好应急处理,一面向领导报告。

  (四)接待、疏导来访人员。值班人员要热情礼貌接待,视具体情况给予妥善答复或解释,对解决不了或者不能确定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或者转给有关部门办理。

  (五)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值班人员在交接班之前,都必须把应该记载的事项,逐项地、完整地记录值班日志,不能敷衍了事,以便使接班人员了解上一班所发生的事情,有利于上、下班处理问题的连续性。

  (六)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值班工作制度

  (一)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面向接班人通报前一天值班工作情况,交情待办事项,重要事项要重点交接。搞好值班工作的衔接,避免发生工作断档现象。

  (二)零报告制度。每天中班值班人员务必于下午18点前将当天值班情况分别向市委办值班室、市政府办值班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总值班室进行零报告。市委办值班室电话:2825412;市政府办值班室电话:2825291;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总值班室:0771-2818371

  (三)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值班期间,如遇到紧急情况、重大情况,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意见迅速处理。

  (四)值班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保密意识,对办理的有关秘密事项,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  值班工作条件

  (一)各值班人员在各自办公室进行在岗值班。

  (二)办公室负责值班人员的生活保障,妥善解决值班人员休息、就餐等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值班工作保障。

  (三)鉴于目前自治区和市里均没有相关值班补贴发放的配套文件和标准,因此我委实行节后补休,各值班人员根据办公室安排的节假日值班安排表,按程序向人事科提出补休申请。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对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擅自离岗或漏岗的予以全委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二)对值班记录记载不完整,影响正常工作的,予以全委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如遇重要情况或突发事件,因值班人员不按值班要求未能及时处理或未向单位领导及时汇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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