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产权字〔2019〕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
优化房屋交易信贷服务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房〔2019〕4号)及银行业监管等有关规定及要求,针对近期反映的房地产中介行业服务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提升房屋交易信贷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备案工作
(一)机构备案与网签资格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机构和经纪人员备案,并向我局直属单位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网签资格。凡进行实名登记的经纪从业人员均可申请办理网签资格。
(二)经纪机构网签备案办理方式
我市存量房网签备案已实现网上申请、线上审批,即时办结,线上查询业务办理情况。存量房买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经营门店通过系统网上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不得要求交易当事人到政务办事大厅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做好经纪服务让群众少跑腿少排队。
(三)备案及网签资格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网签资格信息在柳州市房产交易管理网站进行公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网签备案情况将作为年度评优、诚信评比、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考核内容,并在相应网站上公示。
二、持续规范房地产经纪从业管理
(一)规范经营场所信息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经营场所公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情况、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情况、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合同示范文本、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特别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流程的公示。
(二)加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1.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求告知委托人的事项,告知材料需委托人签字确认。
2.经纪机构提供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纪机构要书面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以及银行一般办理程序、时限、收取材料等信息,供委托人参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估价有要求的,也应当一并告知。
(三)规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
经纪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房地产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合作提供房地产金融服务。
(四)严格保密交易当事人信息
申请办理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等业务需提交的材料原件应当由交易当事人自行保管,经纪机构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办理房地产交易各项手续不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加强经纪人员管理培训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规范从业行为,及时组织经纪人员参加国家、自治区、市组织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三、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屋交易信贷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交易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和放款时限,提高办理效率,严格落实向客户提供限时办结承诺文本和申请贷款统一公告、一次告知、一次补齐制度,“让数据多跑路、让客户少跑腿”,大幅压缩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时间,提升自身金融服务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有业务资格准入名单及要求的,要在服务指南中一并告知客户。
针对本次通知的内容,后续将联合相关部门在下一步的行业监督检查中进行专项检查,对舆情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对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检查结果通过媒体和网站等对外公示。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柳州监管分局
2019年8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