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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0-08-24 15:3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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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明确行政监督权力和义务,落实监管责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2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属地管理或权限管理原则进入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投标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对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办事机构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循环经济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办法;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四)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行政监督流程

第七条  全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采取事前报告,招标情况事中备案监督、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

(一)事前报告。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前期材料齐全后准予备案。经审查不属于本市或我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申请单位。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事中备案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抽查,发现违反纪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暂停招投标活动,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

招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2日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抽查时应派人到现场对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等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事后备案。包括中标通知书、招标档案卷宗、投诉处理监督等。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投诉及违法违规处理情况),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本行业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对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告,并将违法信息纳入全市征信系统。


第四章  行政监督内容及工作要求

第八条  事前报告监督主要内容: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是否已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

(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招标人签定书面合同,是否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招标监督主要内容:

(一)审核招标申报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含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文件、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资金落实承诺等);

(二)审核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财政评审意见(如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并进行备案及编档处理;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程序开展招标活动;

(四)招标文件中是否在投标条件、评分条款等存在倾向性内容,歧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条  投标开标评标监督主要内容:

(一)投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二)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

(三)对开标活动有异议的,是否现场提出、答复和记录;

(四)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向评标委员会准备所必须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

第十一条  标后备案监督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过程情况书面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招标投诉处理是否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三)监督单位督促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第五章 监督人员及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人员的职责: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随机对项目全流程进行抽查;

(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招标监督单位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人员、招标人(项目业主)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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