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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10-27 15:07 【字体:


柳建管字〔202074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建管中心、各县、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阳和)新区住建部门,驻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各施工单位提高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我局在《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履职考核办法》(柳建管字〔20164号)基础上结合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规定和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状对原有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履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025



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履职考核,是对在柳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等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计分考核。市辖五县、柳东新区、北生态(阳和)新区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或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企业履职考核由基本考核和专项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考核由质量安全评价、经济贡献和项目管理三项构成,总分值100分,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质量安全评价60分)。依据企业每半年质量安全评价分结果计算,具体计算分值为:(上半年现场质量安全评价+下半年现场质量安全评价分)÷2×0.6,缺项一次的按检查分乘以0.6

(二)经济贡献(24分)。依据企业加入柳州市建筑业统计库的上一年度的建筑业产值业绩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计算分值为:排名第1-5名的得24分,排名第6-10名的得20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15分,排名第16-20名的得10分;排名20名之后且有业绩的得5分,没纳入柳州市建筑业产值统计的不得分。

(三)项目管理(16分)。依据企业参评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和市级优质工程质量龙城杯的获奖结果确定,具体计算分值:

1.当年参评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比获奖的,评8;参加评比成绩合格以上,但没有获奖的,包括被取消获奖称号的,评3分;没有参加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比的,包括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评分不合格等情况被取消评比资格不计参评项目的,评0分。

2.当年参评市级优质工程质量龙城杯评比获奖的,评8;参加评比成绩合格以上,但没有获奖的,评3分;没有参加市级优质工程质量龙城杯评比的,评0分。

第四条专项考核由加分考核和扣分考核两项构成,分别考核企业在年度履职过程中的正面和负面行为,加分和扣分分值累计计算,不设上下限。

(一)加分考核(累计加分,不设上限)。依据企业于每年120日前向住建局提供的上年度加分材料,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1.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创城巩卫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指标任务,获得通报表彰的,每次得5分,满分为10分。

2.企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活动、行业检查中获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的,市级表扬的每次加2分,自治区级表扬的每次加3分,国家级表扬的每次加5分。

3.企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定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观摩项目的,市级每次3分,自治区级每次5分。

4.企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奖项(含文明工地、龙城杯)有2项以上的,从第二项起每增加一项加1分;获自治区级奖项(含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的,每项加2分;获自治区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3分;获国家级奖项(含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每个项目加4分。

5.企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定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BIM技术及钢结构建设的示范工程的,市级项目每个2分,自治区级项目每个3分,国家级项目每个5分。

6.非本市注册企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承揽项目时,发包给优秀本地企业(上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的,每个项目加2分。

(二)扣分考核(累计扣分,不设下限)依据各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或公示,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1.企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活动、行业检查中,因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管理、农民工资支付等方面履职不到位,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因招投标、资质及市场行为不规范等,受到各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改或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国家级每次扣5分,自治区级每次扣3分,市级每次扣2分。

2.企业未按要求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3.企业未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创城巩卫”、“食品安全”、“防艾”、“扬尘整治”等自检自查工作情况报告或总结的,每次扣1

4.企业未按要求配合开展迎接上级安全生产、“创城巩卫”、保障农民工支付等检查工作的,受到市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每次扣2分。

5.企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按要求报告的每次扣5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每人次扣10分;造成死亡1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在停工整改期间继续施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重伤的扣20分;全年发生死亡2人以上(含2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停工整改期间继续施工造成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全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6.企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经应急部门认定为非安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按每死亡一人扣2分计。

第五条首次进入柳州市区市范围内或在柳州市区市范围内新申请的建筑施工企业履职考核分数为0分。

第三章考核结果评定和应用

第六条履职考核年终综合考评成绩与评定等次区分如下:80分及以上评为优秀;60分(含60分)至80分(不含80分)评为一般;60分(不含60分)以下评为较差。

第七条对年度综合考评获得优秀的企业,将给予通报表扬,考核分数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企业,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履职严重不到位的企业给予停业整顿处理。

第八条市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时,企业履职考核评价结果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投标总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按照联合体中本地企业考评结果中的最低企业认定。

第九条年度综合考评获得优秀的本地企业,可按“优秀本地企业”享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柳州市建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

第四章附则

本考核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柳建管字〔20164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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