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8·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三江县“8·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2-25 18:20 浏览量: 【字体:


  

202185619分,在三江县境三柳高速公路连接线程村乡显塘村路段,发生一起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等规定,成立了由柳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李瑜为组长,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时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赵军为副组长的三江县“8.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总工会、三江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第二督查检查室主任黄秀丽参加。调查组现已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85619分,孟某江驾驶粤B0H572“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搭乘吴某德胡某晨胡某毫欧某勇四人,沿三江县境三柳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程村乡显塘村路段,适遇曹某胜驾驶的桂B92187“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该路段,孟某江驾驶的轿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虚线与曹某胜驾驶的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孟某江吴某德胡某晨胡某毫当场死亡、欧某勇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三江县公安局程村派出所接警后于640分首先赶到现场,交警部门随后于650分赶到,到达后迅速查看现场受伤人员,封闭现场路段。三江县中医医院医护人员于645分赶到现场,将粤B0H572“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内副驾驶位置受伤乘客立即送往三江县中医医院救治。由于相撞后轿车驾驶室严重变形,消防救援人员利用吊车分离事故车辆,利用液压剪切钳等破拆工具对轿车驾驶室实施拆解救援。940分破拆完毕。4名被困人员经现场法医确认已全部死亡。12时,现场救援结束。

(二)相关人员、车辆、道路环境基本情况

1.事故人员情况:

1)孟某江男,侗族,曾用名卢某航199608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631XXXXXXXXXXXX,户籍住址贵州省黎平县中潮镇中潮村十二组,持有准驾C1D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22631024003,初次领证日期20151015日,有效期20151015日至20211015日,交通方式为驾驶B0H572号轿车。在事故中因创伤性休克死亡。

孟某江血液中酒精含量,根据《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司法Y20211582】和《柳州市鼎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鼎顺司鉴所[2021]毒鉴字第32号】的两次鉴定意见及三江交警大队出具的《关于2021.8.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孟某江不足以认定酒驾的综合分析》认定酒驾的证据不充分、未形成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不予认定

三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三合一初筛报告单》【210909001】:被检测人孟某江体内吗啡、氯胺酮、冰毒成分均为阴性。

2曹某胜男,汉族,34岁, 198612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228XXXXXXXXXXXX,户籍住址广西三江县古宜镇古皂村里九屯39号,持有准驾B2D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200104360,初次领证日期20080424日,有效期20200424日至20300424日,交通方式为驾驶B92187号货车,在事故中无伤害。

根据《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司法Y20211581】:被鉴定人曹某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未检出。

三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三合一初筛报告单》【210809001】、【210809002】:被检测人曹某胜体内吗啡、氯胺酮、冰毒成分均为阴性。

3胡某晨男,侗族, 1996110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XXXXXXXXXXXX,户籍住址贵州省黎平县中潮镇中潮村十四组。交通方式为乘坐粤B0H572号轿车,在事故中因创伤性休克死亡。

4吴某德男,苗族, 199509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XXXXXXXXXXXX,户籍住址贵州省黎平县中朝镇杨庄村一组。交通方式为乘坐粤B0H572号轿车,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

5胡某毫男,侗族,曾用名胡某磊199510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XXXXXXXXXXXX,户籍地址贵州省黎平县中潮镇中潮村十四组。交通方式为乘坐粤B0H572号轿车,在事故中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6)欧某勇男,侗族,199507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XXXXXXXXXXXX,户籍地址贵州省黎平县中潮镇廖弯村十一组。交通方式为乘坐粤B0H572号轿车,在事故中受伤(暂定重伤)。

2.事故车辆情况:

1)B0H572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车身颜色白色,车辆型号DFL7160VBNH1,车辆识别代号LGBH52E03LY047756,发动机号码532161K,出厂日期2020年05月06日,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05月22日,登记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5月31日,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载5人,事故时实载5人;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6211107000507016940)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为6211107000518015246,保险额为10万元),保险有效期均至2022年05月11日24时00分;该车经公安网络查询无被盗抢记录,截至事发时未查询到交通违法记录。

机动车所有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25楼神州租车,现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28号田面城市大厦23楼B,成立日期2011年4月7日,负责人:刘某化(身份证号:432425XXXXXXXXXXXX,住址: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36号宜居花园A1栋9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66830T。

2)桂B92187“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曹某胜,登记住所广西柳州市三江县古宜镇古皂村里九屯39号,车辆识别代号LVBV5PDC5EN130695,发动机号码J1EM2E30023,初次登记日期201408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0831日,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载5720kg,事故时为空载状态;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号为11409003901032414543)的保险期间自2020840时起至20218324时止;经公安网络查询无被盗抢记录。截至事发时,该车有3条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

3.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三江县境三柳高速公路连接线程村乡显塘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往南为三江县城方向,往北为三柳高速公路三江南收费站方向,水泥路面,双向两车道,施划有黄色中心虚线分隔对向交通流,自中心虚线往东西两侧依次为390cm行车道及140cm路肩各一股,事故路段为略坡微弯,由北往南为上坡,坡度为2.1°(即i3.67%),在西侧行车道弧形边缘线取6000cm弦长,测得弦高81cm,经计算事故路段弯道半径约为56000cm;双向通行事故路段在现场南侧约1200米、北侧约800米处均设置有限速60km/h的禁令标志

4.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在白天,当日日出时间为6:09:55。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气象局气象资料证明》【编号2021—16】:证实2021年8月5日6时-7时的三江县程村乡显塘路段无降雨,北风,风速1.3-1.6m/s、温度24.8-25.1℃,相对湿度100%。

5.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情况:

1)根据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1】鉴字第3013S2)鉴定意见:

①粤B0H572号小型轿车制动系无法检测。

②粤B0H572号小型轿车转向系无法检测。

③粤B0H572号小型轿车行驶系无法检测。

④粤B0H572号小型轿车照明信号装置无法检测。

2)根据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1】鉴字第3013S1)鉴定意见:

①桂B92187号重型普通货车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

②桂B92187号重型普通货车转向系无法检测。

③桂B92187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

④桂B92187号重型普通货车左前大灯事故中损坏,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可以正常使用。

6.车速鉴定情况:

事故路段限速60km/h,根据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1】鉴字第3013V号):

1)B92187号重型普通货车位于制动痕迹起点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7km/h。

2)B0H572号小型轿车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83km/h。

7.碰撞形态鉴定情况:

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1】鉴字第3013R1号):

(1)事发时桂B92187号重型普通货车由东南往西北沿东北侧车道行驶,对向行驶的粤B0H572号小型轿车前部越过道路中心线与桂B92187号重型普通货车前部发生碰撞后,粤B0H572号小型轿车逆时针往后滑移至最终停止位置。

(2)事故现场东北侧车道路面粤B0H572号小型轿车与地面拖印起点为桂B92187号重型普通货车、粤B0H572号小型轿车两车碰撞点。

8.道路鉴定意见情况:

根据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1】鉴字第3013R2号):

1)事故现场路段西北侧两处弯道超车视距不足,未设立禁止超车标志或施划禁止跨越对向车道分界线,不符合相关规范。

2)事发路段西南侧“T”形路口标线、标识施划不符合相关规范。

3)事发时事故现场路段侧防护栏安全性能不符合相关规范。

4)事发路段西北侧两弯道之间路面行车道上减速带检见缺失损坏现象。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警后,三江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及县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救援处置,时任市公安局副局长黄秋玲、时任交警支队支队长赵军带交警部门人员会同市应急局、交通局领导到达现场指导处置。随后,时任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崔峻赶到三江县组织各部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事故处置各项工作,市委常委、秘书长、三江县委书记邝驱参加会议。事故发生后,自治区、柳州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了批示指示。

目前,死者尸体已火化;伤者身体状况恢复良好;未发生不良舆情,没有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孟某江驾驶粤B0H572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搭乘吴某德胡某晨胡某毫欧某勇,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在行经弯道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曹某胜驾驶的桂B92187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发生正面碰撞,其违法行为对导致此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曹某胜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其行为对导致此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广西金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依法依规完善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三江南连接线行政管理权划转和公路资产等公路养护权属移交变更手续,未落实养护主体责任,对委托养护具体实施方监管督促不到位,未能按调查要求提供路段设计和施工图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位。

(三)该事故存在的隐患和暴露出来的不足之处

1.广西高速公路融安路政大队作为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三江南连接线行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有缺失,对事发路段的巡查及宣传工作不到位,未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好消除、整改,对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整改。

2.三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管大队以及属地乡镇政府,作为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三江南连接线委托约定养护具体实施方,未严格按照上述六方签订的《三柳高速公路三江南收费站连接线管理联勤联动机制》开展日常养护管理,对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整改。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三江县“8·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相关单位履职不到位、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孟某江,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2261202100000501号的认定意见,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追究其责任。

(二)曹某胜,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2261202100000501号的认定意见,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由公安交警部门对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广西金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落实养护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位,抄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处理

(四)广西高速公路融安路政执法大队,未严格履行路政管理职能,隐患消除、整改工作不到位,抄广西高速公路发展中心、广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处理。

(五)三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管大队以及属地乡镇政府,未严格按照上述六方签订的《三柳高速公路三江南收费站连接线管理联勤联动机制》开展日常养护管理,对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整改,责成上述部门向三江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西金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柳州高速公路运营公司融安分公司、广西高速公路融安路政大队、三江县政府,要共同研究解决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三江南连接线管养分工问题依法依规完善行政管理权划转和公路资产等公路养护权属移交变更手续明确并落实道路管养主体责任。

(二)广西金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完善道路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的建档工作,明确道路管养权限,明晰职权。

(三)广西高速公路融安路政大队制定并完善相关勤务制度和宣传工作机制,建立隐患消除闭环管理制度。

(四)完善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三江南连接线交通安全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规范施划道路标线等交通信号,改进道路防护栏考虑到路旁为显塘茶叶加工园区,车辆、人流量进出园区的情况较多,在临近园区的道路设置减震效果明显的减速带,并增设相关交通标志牌及警示爆闪灯,控制临近园区的车辆车速,提醒过往驾驶员注意安全行驶,减少该路段事故的发生。

(五)各部门联合对全路段及周边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科学调整联勤勤务,加大辖区道路交通违法查处力度,同时加大路面管控,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深夜、凌晨盘查到的车辆驾驶员进行疲劳驾驶警示提醒,加强对驾驶员安全教育,提醒机动车驾驶员文明行驶、安全驾驶。

(六)在三江南、三江北的高速收费站出口处及三江北服务区的车辆停车休息区增设交通安全宣传栏,展示在三江辖区发生的真实交通事故案例,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通过新闻报刊、短信、网络、卡点LED显示屏等加大各种渠道的宣传教育。

(七)三江县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领导、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江县“8·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1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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