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8号--三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8号--三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2-26 14:2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8号
三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MA5PE4460N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黄排村铝厂
法定代表人:潘义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机动车排放检验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随机抽查你单位对鲁G8EN75、贵H913B0等车辆检验时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检测过程抓拍图片、外观检验照片和检验过程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2023年9月1日14时14分在2号机动车排放检验线对车辆号牌鲁G8EN75的车辆(车辆识别代码:LL6254C0X4A010608)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时,工作人员将车辆号牌桂B0163M的车辆驶入1号线替代车辆号牌鲁 G8EN75的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随后出具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并上传至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年检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三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3年11月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20年4月21日成立);
2.三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11月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3.关于石秀永同志任命的通知、三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11月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技术员身份);
4.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1月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使用车辆号牌桂 B0163M的车辆替代车辆号牌鲁 G8EN75的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事实);
5.三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2023年11月8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勘察情况);
6.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1月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使用车辆号牌桂 B0163M的车辆替代车辆号牌鲁 G8EN75的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事实);
7.现场照片5张(2023年11月8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
8.拷贝监控视频光盘1份(2023年11月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使用车辆号牌桂 B0163M的车辆替代车辆号牌鲁 G8EN75的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情况);
9.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单2份(编号:450200342309011416580212,2023年11月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为车辆号牌鲁 G8EN75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报告单的事实);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书编号:212005023527,2021年6月10日发证,有效期至2027年6月9日,证明你单位具有检验检测资质);
11.三江县顺安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2023年11月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向鲁G8EN75车辆车主收取环检费100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该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5辆,裁量等级1;
(2)资质情况:在计量认定有效期内,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1。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2。
经裁量,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100.00元)并处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603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换取缴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