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5号--融安县主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5号--融安县主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5-07 16:25 【字体: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5号

融安县主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MA5N8JAQ9E

住所:融安县长安镇红卫村209国道东侧(高速路口与209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江琼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融安县长安镇红卫村209国道东侧的机动车排放检验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轻型汽柴油机动车排放检验线放置有名为“OBDII”的黑色转换接头,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外观检验手机文件夹下载有名为“工具V151”的APP软件,现场打开APP软件界面显示“双怠速、稳态、瞬态、柴油工况”4种检验工况信息。经查,黑色转换接头为OBD屏蔽器,软件是OBD屏蔽器配套APP软件,作用是当机动车排放检验OBD检查不合格时,用于屏蔽掉车辆故障代码,使车辆通过检查。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你单位在对车辆桂BPT351(检测日期:2023年12月4日)、桂B2379C(检测日期:2023年12月6日)、桂B720X1(检测日期:2023年12月6日)、桂B0M258(检测日期:2023年12月7日)、桂BC820S(检测日期:2023年12月18日)、桂BKT869(检测日期:2024年1月22日)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当车辆OBD检查不合格时,使用OBD屏蔽器屏蔽车辆故障代码,使得不合格车辆通过OBD检查,进入排气污染物检测流程,最终出具结果为“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并上传至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年检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融安县主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4年1月26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18年6月17日成立);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编号:182005023518,2018年12月17日发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6日,证明你单位具有检验检测资质);

3.融安县主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分别于2024年1月26日、2月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

4.关于江琼柱等同志任命的通知(融安主力检字〔2023〕07号)、关于吴柳华同志任命的通知(融安主力检字〔2023〕01号);部分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融安县主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书共9份(分别于2024年1月26日、2024年2月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5.融安县升辉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2月5日提取,证明该单位于2022年7月20日成立、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分别于2024年1月25日、2月27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事实);

7.融安县主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2024年1月25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勘察情况);

8.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分别于2024年1月26日、2月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事实);

9.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8张(2024年1月25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

10.环保不合格车辆报告单签收表4份(2024年2月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出具的不合格车辆报告单签收情况);

11.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12份(2024年1月26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为车辆桂BPT351、桂B2379C、桂B720X1、桂B0M258、桂BC820S、桂BKT869出具的检验结果);

12.融安县主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收据复印件6份(2024年1月26日提取,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该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上不足10辆,裁量等级2;

(2)资质情况:在计量认定有效期内,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1。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2。

经裁量,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600.00元)并处壹拾万叁仟玖佰柒拾陆元(¥10397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603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换取缴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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