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35000/2023-23327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 柳州市教育局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22日
标  题:
柳教规〔2023〕2号关于印发《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教规〔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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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教规〔2023〕2号关于印发《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新区)教育局,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局属学校:

    现将《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        

柳州市教育局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2日        



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 境,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下称《措施》)如下。

    一、入学工作服务对象

    是指经认定的柳州市E类及以上的人才。以上服务对象须无违法违规情形,申请入学的学生须为服务对象的子女。

    二、保障入学工作服务内容

    (一)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其中A—C类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在我市申请报读公办幼儿园、小学及初中学校的,可按照高层次人才本人意愿选择学校。D—E类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在我市申请报读公办幼儿园、小学及初中学校的,根据申请人在柳实际住址和申请意向学校,结合学校学位实际情况,由市教育局指导县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合理协调解决。申请报读公办幼儿园、小学的新生,年龄须符合我市入学(园)年龄规定,即报读公办幼儿园的幼儿当年8月31日前须年满3周岁,报读公办小学的学生当年8月31日前须年满6周岁。申请报读公办初中的新生,须小学毕业且非初中在读学生。

    (二)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申请从外地转入我市公办幼儿园、小学及初中学校的,可根据高层次人才本人意愿,并结合所在县区(新区)的公办幼儿园、小学及初中学校相应年级的学位情况,优先妥善安排。

    (三)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申请从外地转入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在充分考虑高层次人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初中学业情况,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为主妥善安排。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普通高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高中三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申请入学(园)或转学(园)到我市已经安排的,在同一学段不再重复安排。

    三、入学工作服务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申请报读或转入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园)办理通知,申请人于每年指定时间内进行线上申请,市教育局统一在6月上旬和12月上旬集中受理审核,原则上逾期将不再进行办理。

    (二)申请人下载“龙城市民云”手机APP,登录“柳州市智慧人才服务平台”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柳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对人才类别进行审核,符合人才类别条件的通过“柳州市智慧人才服务平台”提交至市教育局。

    (四)就读意向学校为局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协调;就读意向为县区(新区)学校的,由市教育局转交相关县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

    (五)由录取学校(幼儿园)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六)每年7月上旬,由市教育局将:1.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入学条件的申请人子女名单;2.虽符合条件但因无学位确实无法安排至申请人意愿学校就读的申请人子女名单;3.根据实际情况给出的就学安排建议《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情况反馈表》,通过“柳州市智慧人才服务平台”反馈给申请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共同做好解释工作。

    四、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高层次人才证书或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其入学子女户口本(若户主不是申请人,还须提供其子女出生证明);

    (四)申请人固定住所证明资料(含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或所在单位宿舍居住证明);

    (五)录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此项资料若有需要提供,由录取学校另行通知)。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的通知》(柳教规〔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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