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6〕666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6〕666号

发布日期:2017-01-06 10:59 浏览量: 【字体: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处字2016〕666号

    当事人:范彩云,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2197505******,身份证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城县东泉镇永安村新安屯1队**号,联系电话:158****5067

    经查实: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部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趁在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街27号谷埠商业大厦一层37号鼎钻螺蛳粉店上班期间,私自从别的烟贩手中购进云烟、真龙、玉溪、芙蓉王等货值800元的品牌香烟,在鼎钻螺蛳粉店内搭售给一些来店里吃粉的食客。至被查处时止,已销售香烟380元,获利40元。2016年12月14日,烟草、工商部门联合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查出在售香烟3.5条。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范彩云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销售香烟的事实、起始时间、进销情况、获利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现场检查出用于销售的香烟。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认可。

    2016年12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工商南处字〔2016〕6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经营香烟;2、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960元;罚没款合计1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香烟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获利40元属违法所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经营香烟;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960元;罚没合计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1、如缴现金,到市内各工行网点。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罚款);单位代码:151453;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2、如转账,到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并在转账支票空白处加填单位代码:151453;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印章)

                                  201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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