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7期)
2023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7期)
信息来源: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3-10-09 17:25 浏览量: 【字体:小中大】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柳 市 监 处 字〔2023〕99号 | 柳州市阳和新区润华百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质量案 | 李小华 | 92450200MA5MXKQU1K | 李小华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9日,从柳州市柳邕路138号顺达通市场C区7-30、31号“柳州市松柏电器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大白卡通转页台扇”20台,进货价是每台23元,销售价是每台29.9元,货值为598元。当事人共销售“大白卡通转页台扇”19台(包含抽检1台),销售价格共计568.1元,违法所得131.1元。当事人经营的“大白卡通转页台扇”的“标志和说明”、“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7-2008标准及《2022年小家电产品质量柳州市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1、罚款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1.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31.1元。 |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3年10月23日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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