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7期)

2023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7期)

信息来源: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3-10-09 17:25 浏览量: 【字体: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柳 市 监 处   字〔2023〕99号柳州市阳和新区润华百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质量案李小华92450200MA5MXKQU1K李小华当事人于2022年4月9日,从柳州市柳邕路138号顺达通市场C区7-30、31号“柳州市松柏电器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大白卡通转页台扇”20台,进货价是每台23元,销售价是每台29.9元,货值为598元。当事人共销售“大白卡通转页台扇”19台(包含抽检1台),销售价格共计568.1元,违法所得131.1元。当事人经营的“大白卡通转页台扇”的“标志和说明”、“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7-2008标准及《2022年小家电产品质量柳州市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1、罚款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1.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31.1元。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3年10月23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8日


返回 不良反应监测处罚信息

首页

走进柳州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回应

数据专题

2023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7期)

信息来源: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发布日期: 2023-10-09 17:25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