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4号--柳城县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4号--柳城县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4-23 17:50 【字体: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4号

柳城县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MA5KF5CH5R

住所:柳城县工业区六塘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银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新增了润滑液生产线项目、防水油膏生产线项目。经查,润滑液生产线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中“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环评类别,需编制报告表;防水油膏生产线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中“全部”环评类别,需编制报告书。你单位上述两个项目均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2年8月建成。两个项目总投资额为59.3万元。2023年12月11日、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润滑液生产线项目、防水油膏生产线项目仍未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柳城县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3年8月3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16年12月1日成立);

2.柳城县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3年8月3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身份);

3.柳城县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证明复印件1份(2023年12月1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4.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3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新增的润滑液生产线项目、防水油膏生产线项目均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5.柳城县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示意图1张(2023年8月30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现场勘察情况);

6.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8月3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新增的润滑液生产线项目、防水油膏生产线项目均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7.现场照片证据7份(2023年8月30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

8.建设项目投资清单、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各1份(2023年10月11日出具,证明你单位新增的润滑液生产线项目、防水油膏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

9.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表、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各1份(分别于2023年12月11日、2024年3月19日调取,证明复查时你单位整改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同日收到该告知书,逾期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依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裁量等级3;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2。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裁量等级5;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裁量等级2。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0。

经裁量,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处柒仟肆佰柒拾壹元(¥747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603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换取缴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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