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8号--柳州中迪纸业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8号--柳州中迪纸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20 15:3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8号
柳州中迪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75995605W
住所:柳州市雒容镇富容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州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你单位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有大量乳白色、浑浊的水在厂区西北面的地面形成径流,你单位设置的应急池入口使用沙袋封堵,地面径流未进入应急池,而是绕过应急池,流入厂区西面围墙外的一条雨污混排沟内。执法人员随即进入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此时厂区西北面地面径流的水量逐渐减小,执法人员顺着水流痕迹溯源,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旁边的二车间斜网机废水收集池有水外溢至厂区地面,在斜网机与提升泵周边区域形成一大片乳白色、浑浊积水。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你单位未按厂内管理规定将二车间斜网机废水收集池外溢的废水抽回污水处理站处理,使用潜水泵和软管将生产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东侧下方的水沟内,废水从水沟缺口处流向厂区北面形成地面径流,最终从厂区西北面围墙缺口处流入厂区外的一条雨污混排沟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柳州中迪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3月6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05年8月8日成立);
2.柳州中迪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二车间承包人身份证复印件共5份(分别于2024年3月6日、3月7日、3月19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相关责任人员的身份);
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分别于2024年3月6日、3月7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以及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4.柳州中迪纸业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示意图3份(分别于2024年3月6日、3月7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5.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7份(分别于2024年3月6日、3月7日、3月19日提取,证明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6.现场照片、视频证据26份(分别于2024年3月6日、3月7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
7.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1份(柳环监(水)字〔2024〕16号,2024年3月22日出具,证明你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8.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复印件节选1份(2024年4月3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情况);
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2份、转账明细查询复印件2份、柳州中迪纸业有限公司承包协议、补充协议复印件6份、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分别于2024年3月6日、3月7日、4月3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内部分工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该告知书,你单位于2024年5月1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于2024年6月11日举行。会后,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辩书》。
你单位陈述、申辩的理由有:1.企业无违规排放生产污水的主观故意。3月6日检查当日执法人员所拍摄到的厂房外侧的泡沫,是工人在污水处理设施附近进行清洁卫生时,用自来水冲洗地面所形成的污水,因工人认为清洗水不是生产污水,不需要进行处理,任由水流流向围墙外侧的排水沟。2.企业已投入大量资金安装相应的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建厂以来,在污水处理方面投入重资建设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3.3月7日执法人员在公共排水沟内取样的检测物,并不一定是企业排放的,检测物来源有待进一步调查。4.企业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所排放的污水没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无实质性危害。5.企业作为传统的低利润生产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已是举债运营,举步维艰。企业现有各项诉讼连带赔偿、处罚九百余万,如果再对企业进行罚款,会使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极有可能陷入破产。申请不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经核实,1.你单位于2020年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生产废水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收集处理。现场调查显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外溢的废水抽回污水处理站处理,反而使用潜水泵和软管将溢出的生产废水外排,你单位主动使用潜水泵和软管排放废水,并在事后清扫排放痕迹的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故意。2.你单位确实安装了生产污水处理设施,但检查时发现污水处理站曝气及气浮设备未开启,加药系统处于长期停用状态。3.执法人员并未在3月7日检查当日对你单位进行采样,而是在3月6日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污水站压滤机下方缺口处积水、二车间斜网机与提升泵区域积水区、二车间斜网机废水收集池、二车间出水口进行采样,上述采样点位均在厂区范围内。4.调查发现,你单位外排的废水主要来自二车间斜网机废水收集池外溢的废水,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等污染物均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综上所述,你单位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生产废水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你单位未将二车间斜网机废水收集池外溢的废水抽回污水处理站处理,使用潜水泵和软管将废水最终排向厂区外雨污混合沟。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的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13号)及送达回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柳环听通字〔2024〕2号、3号)及送达回证、《延期举行听证会申请书》、《听证申辩书》、《听证笔录》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一)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5。
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造纸),裁量等级5;
3.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
4.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下,裁量等级1;
5.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6.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
(二)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三)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0。
经裁量,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处肆拾叁万陆仟叁佰玖拾贰元(¥43639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到我局法规科换取缴款凭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单位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