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融水环责改字〔2024〕37号融水县博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融水环责改字〔2024〕37号融水县博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2-05 16:55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融水环责改字〔2024〕37号
融水县博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融水县永乐镇四莫村小莫屯
法定代表人:陈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MAC8CCF77C
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位于融水县永乐镇四莫村小莫屯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场黑膜沼气池尚未覆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表、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核。
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日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