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14号--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14号--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6-17 18:0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14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22MA5QAER47G |
住所 |
柳城县六塘镇三界村谷本屯村北侧500米处 |
法定代表人 |
孙霞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生猪养殖项目进行检查。养殖场主要进行生猪养殖,2021年3月16日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根据养殖场提供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养殖场年出栏生猪量为4750头。检查时养殖场内正在饲养生猪,有2893头生猪存栏。执法人员对近年养殖场养殖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养殖场2024年有9个月生猪存栏超过2500头,3个月为0头,全年出栏5615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单位2024年年出栏生猪已经超过其自行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所记录的规模,并达到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至2025年5月19日检查时,该单位未办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仍在进行养殖。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处壹万捌仟捌佰陆拾柒元(¥1886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6月16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