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17号--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17号--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7-18 17:5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17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22MA5QAER47G |
住所 |
柳城县六塘镇三界村谷本屯村北侧500米处 |
法定代表人 |
孙霞 |
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进行检查。养殖场主要进行生猪养殖,年出栏生猪约为4750头,检查时无生猪存栏。该养殖场配套建设有1个固化储水池、2个黑膜储水池、固液分离机。根据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养殖废水经格栅、沉砂集水池、固液分离设备与处理后,采用“厌氧+好氧”工艺进行处理,出水用于周边农田灌溉。检查发现,养殖场建设的固化储水池部分挡墙在2月份已崩塌,部分养殖废水流入旁边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储水池。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水未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处理。我局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土坑储水池内废水及养殖场厂界西南面约45m处地下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土坑储水池内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82×104mg/L,氨氮浓度为1.86×103mg/L,总磷浓度为127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3.49×103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要求;养殖场厂界西南面约45m处地下水氨氮浓度为9.86mg/L,总大肠菌群为2.3×102MPN/L,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Ⅲ类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处叁拾叁万柒仟陆佰元 (¥3376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6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