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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发放高温津贴?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5-09-30 11:53 【字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9号)规定,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10月份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 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

▪ 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特别提醒: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作为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应当以货币形式计发。防暑降温饮料等实物不能替代高温津贴。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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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发放高温津贴?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09-30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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