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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午休期间“主动”干活受伤,是工伤吗?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6-01-23 09:40 【字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作时间”的界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一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5)加班时间。”

关于“工作原因”的界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包括但不限于:

(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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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午休期间“主动”干活受伤,是工伤吗?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 2026-01-23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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