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
发布日期:2024-09-04 11:10 【字体:小中大】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子女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免费享受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育龄夫妻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指导;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活动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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