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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柳州市第二批具备互认资格的医学检验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17 16:00 【字体:

为加快推进医疗资源整合,促进合理检查,推动我市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机构检査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26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桂卫医发〔202310号)的工作要求,经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现公布柳州市第二批具备互认资格的医学检验项目名单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取得互认资格后,在本单位具备互认的医学检验结果报告上统一注明互认标识。进一步加强医学检验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内将本机构上一季度室内质量控制情况报送至市医学检验质控中心。

二、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本机构医学检验结果上传至柳州市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本单位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医学检验质控中心要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医学检验项目的质量控制,每年至少两次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医疗机构的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和技术培训。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互认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质控不达标的检验项目或单位进行清退。充分利用柳州市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推动实现不同级别、类别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结果互认及监督工作。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科普宣传定期向社会公布检验互认项目,引导公众理解支持互认工作,形成合理预期。医务人员要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具备互认资格的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为科学有序推进互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柳州市第批具备互认资格的医学检验项目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9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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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柳州市第二批具备互认资格的医学检验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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