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包括
信息来源: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0-25 10:23 【字体:小中大】
- 企业开办包括:企业登记、印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会保险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银行基本账户开户等7个事项。
- 申请方式:线上申请和线下申请
- 线上申请:
- 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zwfw.gxzf.gov.cn/),进入“企业开办”专区“一窗通”(网址:http://zwfw.gxzf.gov.cn/col/col26046/index.html),“一窗”内可填报企业开办7个事项;电子化办理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 线下申请:
企业开办线下实行“前台综合窗口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服务模式,即企业申办人提交申请材料至企业开办专区综合窗口后,所需办理事项由企业开办专区各窗口内部流转办理,企业申办人无需再到各个窗口办理业务,等企业开办事项办结后,由企业开办专区综合窗口统一将相关证照、章等交付企业申办人。
企业开办现场办理的需提交一套表格包括以下5份材料
1.《一般企业开办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联络员、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身份证明)
5.住所证明(含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住改商”承诺等文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注:1.住所和经营场所原则上表述为: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2. 如有场所权属证件上登记的地址表述与现在使用的地址表述出现不相符的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房产管理部门、地名办、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出具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