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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间的善意保管 需担责吗?

信息来源:柳州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7-01-23 09:53 【字体:

  因吴女士要回老家,将电动车放在邻居陈先生家,托陈先生帮忙保管。陈先生同意后,将吴女士的电动车放进自家柴房保管。然而,吴女士离开后,陈先生的柴房被盗,陈先生的财物及吴女士的电动车均不见踪影。吴女士从老家回来后才得知此事。

  吴女士想问,对于电动车被盗,邻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吴女士和邻居之间构成无偿保管的法律关系,若邻居对于柴房被盗不存在重大过失,比如说忘记锁门亦或忘拔钥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法理出处】《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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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间的善意保管 需担责吗?

信息来源:柳州新闻网

发布日期: 2017-01-23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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