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合同单位拖延怎么办?
信息来源:柳州日报 发布日期:2016-08-17 16:56 【字体:小中大】
市民黎女士日前拨打本报热线询问,她2014年与柳江县新兴工业园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3年至2017年。近日,她因家庭变故和工作转移等原因向企业提出辞职,但该企业却以没有提前30天告知为由,要求她工作满30天才能离职。黎女士询问,如果30天之后企业还拖延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怎么办?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华说,根据我国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并私自离岗的,用人单位还因此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黄华建议,劳动者最好提前规划好,在准备离职前30天以书面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若30天后用人单位拖延不批准离职的,按法律规定也将视为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日报记者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