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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解读(三)

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负责人系列谈

信息来源:柳州日报 发布日期:2015-11-19 12:01 【字体:

  教育培训行业:不能乱抛“保过”承诺

  法律条文: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解读:新《广告法》对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宣传的完善,主要针对教育培训市场出现的广告内容混乱、易对消费者形成误导的现象,明确规定不得做出保证性承诺,即“诱惑性承诺”。因此,如“考试通过率95%”“保过”“签约不过可退费”“押题率90%以上”“专家解密必考点”等这些天花乱坠的广告内容,都明显不符合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教育培训广告违反了新《广告法》,工商部门会责令其整改。如继续发布,将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甚至可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行业:不能再提“升值”承诺

  法律条文: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解读:此次新修订的《广告法》,涉及房地产方面的广告规范十分全面细致。如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因为这种    承诺开发商很难兑现。即便能兑现,这也已经背离了房产销售的宗旨,而更像是非法集资或变相投资。因此,如“每年升值××%,每年按照购房款××%返还收益”等房地产广告将会由此消失。其次,根据新《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涉及商品房价格的部分,在广告中“每平方米××元起”将不会允许再使用,因为其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这就是实际的销售价格,而房开商却常辩称是起步价。此外,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等内容。因为,利用周边的重要交通枢纽、大型购物商场、重点中学或者地标来为项目增加溢价率非常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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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11-19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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