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文件
信息来源:柳州日报 发布日期:2016-01-06 11:45 【字体:小中大】
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文件的规定,从2015年12月20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已开始办理,此项业务的受理对象为2011年7月1日(含)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统一将待遇拨入用人 单位对公账户,再由用人单位与遗属结算。个体或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文书(原件与复印件);法定继承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法定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或供养卡)(原件与复印件);相关参保证件资料。其中,由单位申请的,需提供单位的对公账户;由个人申请的,需提供法定继承人本人的柳州开户的银行卡(存折)。
具体申报流程为:用人单位或个人 凭相关材料至社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减员 、退保变动业务,再凭申报材料至社保经办机构待遇部门办理待遇结算。
同时,社保局的工作人员提醒市民,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建议法定继承人在申领死亡待遇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与死者关系的《公证书》。若无遗嘱和《公证书》,需视情况提供户口簿 、结婚证 、独生子女证等可充分证明其与死者关系的证件材料,详情请咨询社保经办人员。
办理此项业务的具体流程及相关表格可直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gxlz.lss.gov.cn)下载,或到市社保局业务部门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