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7-31 11:03 【字体:小中大】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柳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7〕3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现就《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暂行办法》出台有何意义?
答:1.是党委政府心系被征地农民的具体表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要求。《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
2.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被征地农民是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在社会进步过程中贡献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在城镇化进程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单纯靠子女赡养的传统养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暂行办法》采取有效手段,确保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能够享受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从制度层面真正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让被征地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有利于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柳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11年12月,我市出台《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1〕235号)文件,允许被征地农民往前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或往后逐年补缴15年(往前不足15年的可往后合并计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保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治区人社厅于2015年1月发文要求全区各地市被征地农民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停止执行,同时要求各地制定停止补缴养老保险的前后政策的衔接办法。因此,《暂行办法》采用建立补助基金的办法,市财政进行补贴,既不违反目前执行的有关基本养老政策,也预期能够解决部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问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4.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还需要新征收适度的土地,被征地农民人数也会随之增多。《暂行办法》将填补了部分缴费年限不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的空白,为养老保险缴费起始较晚的大龄、超龄被征地农民适应城镇生活提供有效保障,这不仅能有效解决和避免城镇内部出现新的“二元结构”矛盾和社会风险隐患,对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也能够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暂行办法》出台有何背景?
答:1.旧的政策已经停止执行。2011年12月,我市出台《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1〕235号)文件,允许被征地农民往前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或往后逐年补缴15年(往前不足15年的可往后合并计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保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现“老有所养”。2015年1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统一规范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5〕70号),要求各市暂停执行采取一次性缴足15年或往前追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
2.新的政策仍需补充完善。2016年9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出台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补贴与征地亩数相挂钩政策,但是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够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有年龄和缴费年限的相关限制,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和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政策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明确不同参保需求、不同年龄层次的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参保办法和办理程序,做好新老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以及对新政策的有效补充完善,在此背景下,市人社局积极探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起草了《暂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印发。
三、《暂行办法》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指柳州市市区户籍,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在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承包权,并且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居民。
这一规定包括三个含义:一是征地范围必须是在柳州市市区户籍,不包括所辖县范围;二是征地行为必须是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土地,未经依法批准征地的,不在保障范围内;三是适用对象必须是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居民。
四、被征地农民享受生活补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被征地农民享受生活补助,应当符合以下6个条件:
1.柳州市市区户籍;
2.土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
3.征地时持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4.被征地时,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5.根据年龄层次不同,参加指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6.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15年所需的费用。
五、为什么只有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才能有资格享受生活补助?
答:对于征地时男性不满45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鼓励其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其缴费义务,在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即可领取养老待遇。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以下简称征保补助基金),由征保补助基金向部分被征地农民发放生活补助。对于征地时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5)时,由于缴费不足15年,需要向征保补助基金继续缴费至15年,才能领取一定的生活补助,在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后停止发放生活补助。对于征地时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能再新开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首先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再向征保补助基金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才能享受生活补助。
六、如何计算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15年所需的费用?
答:《暂行办法》中所指第一类人员,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以当年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向征保补助基金补足缴费年限至15年;第二类人员,即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参保当年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15年,
七、生活补助能够领多久?
答:第一类人员符合按月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次月,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由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类人员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生活补助费。
八、生活补助标准如何计发?
答:《暂行办法》中的生活补助标准是参照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桂政发〔2006〕54号)来制定,保证了纳入征保基金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与正常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待遇大致相当。
九、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如何计发待遇?
答: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享受其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死亡待遇,即第一类人员享受城镇职工死亡待遇,第二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死亡待遇。同时其一次性补缴费用扣除代缴养老保险费用及已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剩余部分,予以返还。
十、宅基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农民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管理范畴?
答:不符合。《暂行办法》是对《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的完善补充,因此《暂行办法》所称被征用土地,是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宅基地不属于农用地,因此不属于《暂行办法》管理范畴。
十一、《暂行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什么时候来办理相关手续?
答:必须在取得《被征地农民登记证》之日起二年内办理相关手续,以《被征地农民登记证》上落款发证时间开展计算,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将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具体办理实施的细则和流程另行制定。
十二、《暂行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尚未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是否可以享受《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
答:可以。《暂行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尚未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以《暂行办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男性已年满45周岁、女性已年满40周岁,须在一年之内参照《暂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