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规〔2018〕15号《柳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4-10 09:2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政 策 解 读
一、《柳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修编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全国的饮用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尤其是非法排放废水,严重影响我市环境安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且国务院及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范了应急预案的编制。为适应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高饮用水水源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特出台此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饮用水源(含备用水源)及其上游和周边,因上游受污染水过境、入江河流受污染、船舶运输污染、企业污染物偷排或事故排放、危险化学品贮罐区泄漏、港口码头危化品(油类)泄漏等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处置。
(一)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二)化学性污染。一切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污染事件。
(三)其他突发事件。如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四、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由11部分组成,具体分别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报告、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理程序、救援与处置、应急终止、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
(1)第一部分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工作原则等。
(2)第二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确定了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明确了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专家组等的职责及分工。
(3)第三部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明确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报告时限和程序、报告内容及形式。
(4)第四部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对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内容、评估步骤和决策咨询做了说明。
(5)第五部分监测预警。明确了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预测预防、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预警预防措施等。
(6)第六部分应急处理程序。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了说明。
(7)第七部分救援与处置。明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与协调、应急处置、通报与信息发布等。
(8)第八部分应急终止。明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的条件、程序和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9)第九部分应急保障。明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资金保障、通讯与信息保障、技术装备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等。
(10)第十部分监督管理。明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教育与培训。
(11)第十一部分附则。主要明确《应急预案》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原文件:柳政规〔2018〕15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