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规〔2018〕48号 《柳州市城市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柳州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9-10 13:05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城市区域环境空气
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柳州市城市
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一、发布背景
(一)城市发展的需要
柳州市现行的环境功能区划是2012年10月柳州市人民政府以柳政办〔2012〕254号文印发的《柳州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和《柳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柳州市建成区行政区划发生了重大调整,再加上柳江区撤县设区、城市建成区面积迅速增加,城市规模、建设功能用地、城市功能布局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环境功能区划已不能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
(二)落实国家标准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4.1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规定: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两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4.2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规定: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7实施与监督之7.2”规定:各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7.1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规定:城市区域应按照GB/T15190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二、主要内容
(一)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调整结果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方法进行划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原则与要求,结合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划定柳州市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结果如下:
1、一类区及其缓冲带
本次划定的一类区由三片区域组成:莲花山一类区、龙潭景区一类区、都乐景区-白莲洞遗址公园一类区,总面积51.77平方公里。其中:莲花山一类区范围为莲花山保护范围,总面积40.90平方公里;龙潭景区一类区范围为龙潭公园,总面积5.41平方公里;都乐景区-白莲洞遗址公园一类区范围为都乐景区、白莲洞遗址公园及两景区之间的区域,总面积5.46平方公里。
本次划定的缓冲带由三片区域组成:莲花山一类区缓冲带、龙潭景区一类区缓冲带、都乐景区-白莲洞遗址公园一类区缓冲带,总面积24.04平方公里。其中:莲花山一类区缓冲带范围为莲花山一类功能区西面和南面外侧300米范围、北面和东面以柳江为缓冲带,总面积14.10平方公里;龙潭景区一类区缓冲带范围为龙潭景区一类区外侧300米范围,总面积4.64平方公里;都乐—白莲洞景区及周边区域一类区缓冲带范围为都乐—白莲洞景区及周边区域一类区外侧300米范围,总面积5.30平方公里。
2、二类区
本次区划范围内的二类区,包括除一类区以及一、二类功能区缓冲带以外的所有区域,总面积1107.74平方公里。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结果
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方法进行划分。
本次功能区划范围为:在2012年发布的《柳州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区划范围(1016.75平方公里)的基础上,增加《柳江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的规划区范围(166.8平方公里);包括柳州市柳南区、柳北区、城中区、柳东新区、鱼峰区除里雍镇和白沙镇以外区域、柳江区的拉堡镇和进德镇行政管辖范围。本次功能区划具体范围是东至柳东新区,南至进德镇,北至石碑坪镇,西至太阳村镇的地域范围;总面积1183.55平方公里。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1、2、3、4共四个类型,根据功能区划执行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三、划分原则
(一)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
1.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边界或自然分界线。
2.宜粗不宜细。
3.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4.不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5.随着城市建设发展以及环境质量的变化,可适时进行调整。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2.便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4.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5km2。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四、管理要求
(一)环境空气功能区
1.一类区及其缓冲带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2.位于一类区内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内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级标准。缓冲带内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按一类区的要求进行管理。
(二)声环境功能区
1.各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规定的相应标准类别。
2.在声环境功能区内从事排放噪声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噪声排放标准。
3.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划,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