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大数据发展局  |   发布日期: 2023-11-07 17:30   

  柳数办发〔20236

数字柳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数字柳州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数字柳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117




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信息化项目后评价工作,更好调动项目单位的积极性,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2121号)及《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柳政规〔20207 号)等相关文件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三年内,将项目建成后所取得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并重点对柳州市项目管理系统应用情况、项目集约化建设、系统使用度、数据开放共享、安全防护建设、使用对象满意度、运维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管理机制,不断提升政府投资效益。

第三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柳政规〔20207 号)第二条规定的并由市级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申报、建设及主要使用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营单位,是指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负责项目系统运营、推广,负责与使用者进行对接和沟通工作的单位。项目单位与运营单位可以为同一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维单位,是指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通过招投标等程序确定的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负责系统运行保障、问题处理、故障修复及安全防护加固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后评价服务机构,是指具备信息化项目后评价能力的项目咨询、研究等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服务机构,按照市大数据发展局的委托要求,根据业内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出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六条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筛选确定后评价项目,根据需要或经费情况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

(二)确定后评价服务机构,并对后评价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委托后评价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指导和规范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市大数据发展局依据信息化后评价工作目标,选取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民生服务、城市治理和产业发展及具有参考价值的项目进行信息化项目后评价。

列入后评价的项目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取:

(一)推动信息化在政府管理的应用,提升社会治理、政务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资源优化整合、业务协同及信息共享建设的数字政府项目。

(二)推动信息化在城市治理、惠及民生的应用,提升市民高品质生活,有利于创造更健康、便捷、可持续发展的数字社会项目。

(三)推动信息化在产业发展的应用,采用新型运营模式,有效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对新技术应用推广具有参考意义的项目。

(四)推动集约化信息化项目建设,构建计算与存储、网络通信、物联感知、数据汇集与融合、信息安全等服务能力,为各行业各领域应用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支撑的项目。

(五)采用政府投资建设、建成后交由其他实体运营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六)其他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信息化项目。

第八条市大数据发展局根据本市信息化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托后评价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九条项目后评价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项目组,根据信息化项目特点编制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包含项目概况、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组织分工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项目建设、使用、运维等单位提供项目资料,做好项目总结,并配合项目后评价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应按照客观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为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后评价服务机构根据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开展后评价活动,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社会访谈的基础上,对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按照《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项目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与总体目标、项目决策依据与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投资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单位经验总结等。

(二)项目后评价过程概述,包括项目后评价的项目资料收集,项目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的走访调研情况说明。

(三)项目集约化建设情况,包括项目使用壮美广西·柳州云资源使用率情况。

(四)系统活跃度评价,包括项目建设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用户达成率、用户活跃度、功能使用等情况。

(五)项目数据共享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系统数据共享开发情况,数据质量情况,对数据问题的反应速度等内容。

(六)项目安全防护建设情况,对应急事件的处置能力,包括制订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情况、等级保护遵从情况、信息安全专项投入情况、是否有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等。

(七)项目的效益评价,对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中关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内容,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八)使用对象满意度情况,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系统满意度进行调查,反映系统使用对象对系统的整体满意度。

(九)项目运行维护和运营情况。

(十)项目后评价结论和主要经验教训。

(十一)对策与建议,包括对问题的改进对策与建议。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后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对项目进行评价。在实施过程中,后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后评价服务机构应在后评价工作结束后,将项目后评价报告、工作方案、调查问卷等过程资料一并报送市大数据发展局归档。

第十五条 委托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市大数据发展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取费标准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和后评价任务要求确定。后评价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三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六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项目经验教训,作为优化完善项目规划、投资决策、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后评价工作根据《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后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评分。评价指标体系总分值为100分,评价结果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89分的为良好,60—74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与部门今后新建信息化项目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挂钩。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市大数据发展局将不定期组织回头看活动,检查核实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根据项目后评价成果,适时推广相关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我市信息化领域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对提交的调查问卷、项目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或者拒不提交资料、阻挠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单位,由数字柳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在项目单位改正前,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升级信息化项目。

第二十一条 后评价服务机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确定,并接受市大数据发展局的监督和管理。项目单位对后评价服务机构提交的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当组织双方对异议内容进行澄清,并对评价结果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后评价服务机构应当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后评价服务机构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应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后评价服务机构及人员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以评价结果为要挟,要求被评价项目单位为指定方进行利益输送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工作及与项目建设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后评价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开展后评价工作过程中,与建设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后评价任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后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后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2.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