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0969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医保规〔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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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0-03-31 16:08   

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发展,与企业携手共渡难关,确保全市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自2020年2月起,我市对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一)我市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期限为5个月。

  (二)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三)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不实施减半征收。

  (四)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7.5%的缴费比例实行减半征收,即调整为3.75%。

  二、阶段性减征期间待遇

  (一)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各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继续由单位代扣代缴,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加强基金管理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二)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用年度结算时,按实际减征的医疗保险费金额从统筹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中补足。

  (三)2020年2月份已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选择抵减以后月份的缴费或退费处理。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