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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二十三批编号D450000201806290091)调查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18-07-06 10:16 【字体: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广西迎检组: 

  转来《关于认真办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二十三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8309号)编号X450000201806290038反映的关于 “1.柳州市是工业城区,环境风险大,固废多,但是柳州是广西14个地市中唯一没有专门的环境应急单位和固管中心的地市;2.市、县、区、开发区环保人员本来就少,与环保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相关单位还以环保部门为改革部门为由,对正常退休(辞职)缺编缺额人员不予补充,致使环保工作落实难度加大;3.各城区、开发区只有监察大队的牌子,却无编制、无人员,致使各城区、开发区以机关行政人员代替环境监察人员执法;4.对环保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少的问题应在平时予以重视,而不是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后才研究解决”已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立即转交柳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处理。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市级及县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1.市级 

  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规划与环境监管科、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科等8个科室,核定机关行政编制21名,另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为2名。 

  市环境保护局下设4个承担监察执法、环境保护监测、科学研究、信息及宣传教育等职责的事业单位: 

  市环境监察支队为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的相当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内设办公室、行政执法与收费管理科、监察稽查科、自动监控与固废管理科、环境监察一科、环境监察二科等6个内设机构,核定编制40名。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为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的相当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内设办公室、技术评估科、机动车污染防治科、质量管理科、环境质量监测科、污染源监测科、自动监测科、核与辐射监测科、应急监测科等9个内设机构,核定编制81名。 

  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中心为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5名。 

  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为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的相当正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8名。 

  2.城区(开发区) 

  2008年以前,各城区原设立的环境保护办公室为市环保局派出机构,20083月,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编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将市环境保护局柳北、城中、鱼峰、柳南环境保护办公室分别更名为柳北、城中、鱼峰、柳南区环境保护局,并对市环境保护局和城区环境保护局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实行市、城区双重管理,以城区管理为主。 

  同时,为加强柳东新区环境保护工作,设立市环境保护局柳东分局。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将原4个城区的环境保护办公室共26名行政编制进行调整,其中,柳北区环保局6名、城中区环保局5名、鱼峰区环保局5名、柳南区环保局5名、市环保局柳东分局5名。 

  2010年机构改革,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各城区将环保机构列入城区政府工作部门序列并印发环保局“三定”规定。2016年,柳江撤县设区柳江区环保局行政编制7名。 

  3.县级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6名,在职5人,2018681名行政编制人员办理退休后空出一个编制,所属二层单位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事业编制均为15名,实有在职人员也均为15名。 

  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实有人员7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编制10名,实有人员10人;县环境监察大队编制15名,实有人数达到15人。 

  融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4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实有人员5人。县环境监察大队事业编制12名,在编12人。环境保护监测站事业编制8名,在编7人。 

  融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6名,实有行政人员8人(超编2名)。县环境监察大队参公事业编制9名,实有9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参公事业编制8名,实有7人。 

  三江县环境保护局局行政编制6名,实有14人。其中行政编制5名,后勤事业编制1名。二层机构环境监察大队核定编制9名,实有9名;环境监测站核定事业编8名,实有7人,空编1人,已列入2018年招考计划。 

  二、现场核实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一)“柳州市是工业城区,环境风险大,固废多,但是柳州是广西14个地市中唯一没有专门的环境应急单位和固管中心的地市”情况不属实。 

  2013年,为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我市批准市环境保护局增设环境应急科,并将污染防治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等内设机构原承担的环境应急管理、协调处置工作职责整合划入新设立的环境应急科。2014年,我市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整增设了自动监控与固废管理科,承担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及相关执法职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内设了应急监测科。因此,我市环境应急处置及固体废物管理职责是落实的。 

  (二)“市、县、区、开发区环保人员本来就少,与环保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相关单位还以环保部门为改革部门为由,对正常退休(辞职)缺编缺额人员不予补充,致使环保工作落实难度加大”情况不属实。 

  一直以来,我市机构编制部门高度重视环保部门用编进人工作。中央提出环境监察体制改革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保体制改革期间严控市县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调配使用的通知》(桂政办电〔201624号)要求“严控全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机构编制使用,严禁突击进人”。为在改革期间持续加强环保工作力量,我们主动与自治区编办沟通汇报,争取给予环保部门编制使用上的最大支持,凡环保部门提出并经自治区环保厅同意的用编申请,全部予以同意。2017-2018年,已批准市级环保监察执法、环保监测等单位用编计划10名。同时,我市还通过政策性安置等途径,及时补充环保机构人员,提升环保监察执法机构能力建设。 

  (三)“各城区、开发区只有监察大队的牌子,却无编制、无人员,致使各城区、开发区以机关行政人员代替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情况不属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消除多层重复执法”,明确提出“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我市环境保护实行的是市级一级执法管理体制,已于2002年在市环境保护局下设立了市环境监察支队。近年我市通过不断调剂增加编制、提升机构规格等方式,持续加强了市级环保监察执法队伍建设。现市环境监察支队为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的相当副处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总数40名,内设办公室、行政执法与收费管理科、监察稽查科、自动监控与固废管理科、环境监察一科、环境监察二科等6个科室,具体负责市区范围的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工作。因此,城区不宜再设立环境保护监察执法队伍。 

  (四)“对环保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少的问题应在平时予以重视,而不是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后才研究解决”情况不属实。 

  我市党委、政府和编委历来高度重视环保机构设置问题,结合我市实际不断调整优化环境保护监管和执法机构的机构设置,加强人员编制配备,有效提升了我市环境保护监管水平。具体事项有: 

  1.市环保局 

  2012年,我市将市环保局作为6个重点加强部门之一,向自治区编委增加核定市环境保护局副处长级总工程师职数1名。 

  2013年,批准市环境保护局增设环境应急科,并将污染防治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等内设机构原承担的环境应急管理、协调处置工作职责整合划入新设立的环境应急科,加强市级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建设。 

  2016年,将市环境保护局列为综合部门,增加核定单位副职领导职数1名。 

  2.市环境监察支队 

  2011年,根据市环境监察支队承担职责,将其经费形式由差额拨款调整为全额拨款。 

  2012年,增加市环境监察支队编制10名,加强环境监察力量建设。 

  2013年,经自治区批准,确定市环境监察支队相当副处级机构规格。 

  2014年,为完善职责分工和内部管理,同意市环境监察支队内设办公室、行政执法与收费管理科、监察稽查科、自动监控与固废管理科、环境监察一科、环境监察二科等6个内设机构。核定单位领导职数12副(正科级),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63副。 

  3.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站、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中心) 

  2010年,为加强我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职能建设,同意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加挂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站牌子,并增加编制11名。 

  2011年,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和环境保护技术应用推广,同意在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加挂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牌子,增加编制5名,增设技术评估科;同意在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加挂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中心牌子,增加编制6名,增设机动车污染防治科。同时,将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经费形式从财政差额拨款变更为财政全额拨款。 

  2013年,同意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增设核与辐射监测科、应急监测科,并核定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8名,进一步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和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处置职责。 

  3.市环保宣教信息中心 

  2010年,为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同意增加市环保宣教信息中心编制9名。 

  三、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举报人对中央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有关要求,以及我市环保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情况并不太了解,反映的“1.柳州是工业城区,环境风险大,固废多,但是柳州是广西14个地市中唯一没有专门的环境应急单位和固管中心的地市;2.市、县、区、开发区环保人员本来就少,与环保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相关单位还以环保部门为改革部门为由,对正常退休(辞职)缺编缺额人员不予补充,致使环保工作落实难度加大;3.各城区、开发区只有监察大队牌子,却无编制、无人员、致使各城区、开发区以机关行政人员代替环境监察人员执法;4.对环保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少的问题应在平时予以重视,而不是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后才研究解决”等问题不符合事实。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继续优化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切实落实中央要求,努力为做好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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