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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三十四批编号X450000201807100001)调查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18-07-17 15:18 【字体: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广西迎检组: 

  转来《关于认真办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三十四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8472号)编号X450000201807100001反映的关于“投诉人对柳州市编办答复的‘四个城区不设立大队的投诉为不属实’不满意,原因为:1.在城区环保局设立环境监察大队是简政放权的形式之一,同时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城区环保局没有执法队伍无法对城区审批的项目进行合法监管;2.设立城区环境监察大队对各自辖区审批的项目进行监管,不会造成多层重复执法,同时柳州市的食品药品、劳动保障、城管执法等执法部门在四个城区均有执法大队,环保部门却未设立有执法大队,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的文件要求;3.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从2014年至今不断出台文件要求增强基层执法力量,市环境监察支队不属于基层单位,应该要将国家“增强基层执法力量”的文件精神落到基层实处,在四个城区设立环境执法大队。”已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立即转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处理。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关于“城区环保局没有执法队伍无法对城区审批的项目进行合法监管”问题的相关情况 

  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为行政管理职能,应该由行政机关承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行政机关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有监督检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城区涉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及执法,本就应该由城区环保局承担。 

  另举报人提出“在城区环保局设立环境监察大队是简政放权的形式之一”,市编制办从未在中央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工作部署中,看到类似的表述。 

   () 关于“不设立城区环境监察大队,不符合国务院要求”问题的相关情况 

  近年来,中央在部署推进行政执法体制和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反复强调要“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也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的基层执法力量。如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在要求“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的同时,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我市环境保护实行的是市级一级执法管理体制,市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职责主要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承担。因此,城区不设立环境保护监察执法队伍,是符合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 

  我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等执法队伍,均是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改革部署和工作要求,并且都是在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文件印发前成立的,而且至今市编制办也从未接到过任何关于城区设立环境监察机构的正式请示。 

  (三)关于“市环境监察支队不属于基层单位,应按国家‘增强基层执法力量’要求设立四城区环境执法大队”问题的相关情况 

  市编制办认为,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面对企业和群众,具体行使市和城区环境监察执法职责,应属于基层执法单位。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设立城区环境监察大队,建议按照国务院关于市区只设一级执法队伍要求,由市环保部门向市编委提出撤销市环境监察支队改设立城区环境监察大队。 

  二、现场核实情况: 

  经调查,群众举报环境问题不属实。 

  收到《关于严肃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三十四批)的通知》(柳环迎督信〔2018195号)文件后,市编制办对反映问题所涉及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召开了相关问题分析会议。 

  三、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市编制办认为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符合上级的文件精神。主要是举报人对中央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有关要求,以及对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不太了解。市编制办将与环保部门一道,加强上级文件的学习宣传,共同把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文件贯彻落实好。 

  下一步,市编制办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继续优化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切实落实中央要求,努力为做好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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